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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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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者,有術數而不可得欺也,審於法禁而不可犯也,察於分職而不可亂也。故羣臣不敢行其私,貴臣不得蔽賤,近者不得塞遠,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竟內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謂治國。故《明法》曰:“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

《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術者,下之所以侵上亂主也。故法廢而私行,則人主孤特而獨立,人臣羣黨而成朋。如此則主弱而臣強,此之謂亂國。故《明法》曰:“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羣臣不敢爲非。是故羣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羣臣,此主道也。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則亂,臣行主道則危。故上下無分,君臣共道,亂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則亂。”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謹事主者,以欲生而惡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惡死,則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殺之柄,專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嘗有也。故治亂不以法斷而決於重臣,生殺之柄不制於主而在羣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專以其威勢予人,則必有劫殺之患;專以其法制予人,則必有亂亡之禍。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專授則失。”

凡爲主而不得行其令,廢法而恣羣臣,威嚴已廢,權勢已奪,令不得出,羣臣弗爲用,百姓弗爲使,竟內之衆不制,則國非其國而民非其民。如此者,滅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謂之滅。”

明主之道,卑賤不待尊貴而見,大臣不因左右而進,百官條通,羣臣顯見,有罰者主見其罪,有賞者主知其功。見知不悖,賞罰不差。有不蔽之術,故無壅遏之患。亂主則不然,法令不得至於民,疏遠隔閉而不得聞。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謂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爲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則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間,而使美惡之情不揚聞,禍福之事不通徹,人主迷惑而無從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謂之塞。”

明主者,兼聽獨斷,多其門戶。羣臣之道,下得明上,賤得言貴,故奸人不敢欺。亂主則不然,聽無術數,斷事不以參伍。故無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專國,主明蔽而聰塞,忠臣之慾謀諫者不得進。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

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羣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羣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羣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爲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爲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爲也。故《明法》曰:“不爲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使衆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羣臣並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羣臣畏敬;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羣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爲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僞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爲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能爲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爲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爲私。民知事吏之無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詐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衆強,不爲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爲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奸詐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羣臣以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羣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爲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衆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衆者,則罰之。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愨願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爲賞而以毀爲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務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奸臣不能無事貴重而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

奸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爲候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羣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爲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羣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爲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國事,則羣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奸人爲之視聽者多矣。雖有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衆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