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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證明如何開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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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證明如何開 證明書

納稅證明如何開
納稅證明如何開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覈確認,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所需資料
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納稅證明時,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和要求提供《納稅證明》機關、組織的文件等相關資料,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深圳稅務局從五個方面優化了綜合徵管系統的納稅證明開具模塊。(一)規範納稅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稅收納稅人、無證戶、註銷戶、被委託代徵納稅人及被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明確委託代徵的受託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徵、代扣稅額開具納稅證明。(二)實現了彙總開具納稅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稅彙總申報的納稅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彙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彙總納稅證明。(三)對特定人羣限制開具納稅證明。對“非正常戶”或“非正常註銷戶”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爲的納稅人強制監控不允許開具納稅證明。(四)滿足納稅證明開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許開具零納稅額《納稅證明》,客觀證明其納稅情況;實現《納稅證明》的重新開具功能,使納稅人清理欠稅後在納稅證明中刷新其欠稅信息。(五)規範納稅證明的用章問題。鑑於稅務文書用章規範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設備配備等原因,取消了綜合徵管信息系統納稅證明打印模板套用的電子公章,統一使用“納稅證明專用章”。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覈確認,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2)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