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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成語故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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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

乘人之危的成語故事

乘人之危

【拼音】:

[chéng rén zhī wēi]

【解釋】:

在別人遇到危難的時候去威脅損害。

【出處】:

後漢書·蓋勳傳》:“謀事殺良,非忠也;乘人之危,非仁也。”

【舉例造句】:

那種乘人之危,大發橫財的人,是缺德的人。

成語故事】:

東漢時,蓋勳因爲人正直,很有才幹,被舉爲孝廉,當上了郡太守的主要屬官——長史。蓋勳所在的郡屬涼州刺史樑鵠(hu)管轄,而樑鵠又是蓋勳的朋友。

當時,受涼州刺史管轄的武威太守橫行霸道,幹盡了壞事,老百姓對他恨之入骨,又敢怒不敢言。但是,樑鵠的屬官蘇正和卻不畏強霸,敢於碰硬,依法查辦武威太守的罪行。

不料,樑鵠生怕追查武威太守的罪行會涉及到高層權貴,連罪自己,焦慮不安。他甚至想殺了蘇正和滅口,但又吃不準這樣做是否妥當,於是打算去找好友蓋勳商量究竟該怎麼辦。

也正巧,蓋勳與蘇正和是一對冤家。有人向他透露刺史將要和他商量如何處置蘇正和,並且建議他乘此機會,勸刺史殺了蘇正和,來個公報私仇。蓋勳聽了斷然拒絕說:“爲個人的私事殺害良臣,是不忠的表現;趁別人危難的時候去害人家,是不仁的行爲。”

之後,樑鵠果然來與他商議處置蘇正和的事。蓋勳打比方規勸樑鵠說:“餵養鷹鳶(yuan),要使它兇猛,這樣才能爲您捕獲獵物。如今它已經很兇猛了,您卻想把它殺掉。既然如此養它又有什麼用呢?”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1)一方當事人處於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2)行爲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爲,使對方迫於無奈而與之訂立了合同;(3)行爲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對自己嚴重不利。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爲一般會帶來顯失公平的'後果,但它強調的是行爲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於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則是利用對方經驗的缺乏而與之訂立的合同。由此可見,與顯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觀惡性較大。乘人之危與脅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難而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區別在於因脅迫而訂立合同是由於行爲人威脅要實施某種行爲,使對方出於恐懼而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結果;而乘人之危的行爲人只是利用了對方的處境而使其不得已與之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