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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成語故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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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

乘人之危的成語故事

乘人之危

【拼音】:

[chéng rén zhī wēi]

【解釋】:

在別人遇到危難的時候去威脅損害。

【出處】:

後漢書·蓋勛傳》:“謀事殺良,非忠也;乘人之危,非仁也。”

【舉例造句】:

那種乘人之危,大發橫財的人,是缺德的人。

成語故事】:

東漢時,蓋勛因為人正直,很有才幹,被舉為孝廉,當上了郡太守的主要屬官——長史。蓋勛所在的郡屬涼州刺史樑鵠(hu)管轄,而樑鵠又是蓋勛的朋友。

當時,受涼州刺史管轄的武威太守橫行霸道,幹盡了壞事,老百姓對他恨之入骨,又敢怒不敢言。但是,樑鵠的屬官蘇正和卻不畏強霸,敢於碰硬,依法查辦武威太守的罪行。

不料,樑鵠生怕追查武威太守的罪行會涉及到高層權貴,連罪自己,焦慮不安。他甚至想殺了蘇正和滅口,但又吃不準這樣做是否妥當,於是打算去找好友蓋勛商量究竟該怎麼辦。

也正巧,蓋勛與蘇正和是一對冤家。有人向他透露刺史將要和他商量如何處置蘇正和,並且建議他乘此機會,勸刺史殺了蘇正和,來個公報私仇。蓋勛聽了斷然拒絕説:“為個人的私事殺害良臣,是不忠的表現;趁別人危難的時候去害人家,是不仁的行為。”

之後,樑鵠果然來與他商議處置蘇正和的事。蓋勛打比方規勸樑鵠説:“餵養鷹鳶(yuan),要使它兇猛,這樣才能為您捕獲獵物。如今它已經很兇猛了,您卻想把它殺掉。既然如此養它又有什麼用呢?”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1)一方當事人處於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為,使對方迫於無奈而與之訂立了合同;(3)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對自己嚴重不利。

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為一般會帶來顯失公平的'後果,但它強調的是行為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於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則是利用對方經驗的缺乏而與之訂立的合同。由此可見,與顯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觀惡性較大。乘人之危與脅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難而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區別在於因脅迫而訂立合同是由於行為人威脅要實施某種行為,使對方出於恐懼而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結果;而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只是利用了對方的處境而使其不得已與之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