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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八一黑板報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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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煤礦安全規程法普及</STRONG></P>
<P>  1.應比照國辦發99號文件精神,增加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的內容,對“三下”開採審批進一步細化。</P>
<P>  2.應對採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頁巖作出明確規定,嚴禁在回採煤炭的同時,回收油母頁巖。</P>
<P>  3.增加人員定位、緊急避險系統等內容。</P>
<P>  4.明確監控分站、人員定位系統分站電源取向。</P>
<P>  5.安全出口應該明確規定垂深小於300米的立井,必須設梯子間;垂深大於300米的立井,應設置僅限提人的提升裝置,提升裝置應雙迴路供電,並每月檢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應設置避難硐室。</P>
<P>  6.在《煤礦防治水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中已有針對性較強的相關規定的,建議《煤礦安全規程》相應進行簡化或取消。</P>
<P>  7.現行《煤礦安全規程》中關於煤礦維修方面的條目章節太少,建議適當增加部分內容。</P>
<P>  8.建議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出台與《煤礦安全規程》相對應的執行説明。</P>
<P>  9.一些AQ標準裏面提及的設施設備在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裏沒有相應的條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設置位置及要求;現行規程的瓦斯等級劃分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相符。</P>
<P>  10.全國各地地質條件相差較大,煤層賦存條件各不相同,《煤礦安全規程》有些規定不應全國統一,適當賦予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權。</P>
<P>  11.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對煤礦企業的採區設計、工作面設計佈置都不夠明確,採區設計、工作面設計佈置建議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部門來承擔。</P>
<P>  12.建議國有企業煤礦的採區設計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審批,工作面設計佈置由國有煤礦所在的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地方煤礦的採區設計由地級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工作面設計佈置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審批。</P>
<P>  13.在對礦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數量、巷道斷面等提出要求時,建議充分考慮老礦井和地方鄉鎮煤礦的實際情況,不宜規定太苛刻、標準太高。</P>
<P>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氣候對身體健康和設備正常運行均有影響,建議在《煤礦安全規程》中增設高原篇。</P>
<P>  15.建議在《煤礦安全規程》中,根據海拔標高的不同,明確設備功率降效的取值範圍標準。</P>
<P>  16.根據現有的生產技術水平和人體承受能力,應明確煤礦井工開採地面所處海拔標高和氧氣含量的極限。</P>
<P>  17.考慮高寒缺氧氣候對身體健康的影響,建議海拔3000米以上的井工礦井的員工,其年齡在50歲以上的不得從事井下繁重的體力勞動,同時呼籲有關部門對在井工礦井工作滿25年、年齡在50歲可辦理退休。</P>
<P>  18.修訂中應將《煤礦安全規程》與《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標準化》的規定銜接。</P>
<P>  19.《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現有礦山使用的主要設備的安全要求,應進行統一的規定,沒有的進行補充。</P>
<P>  20.如何吸取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今年全國發生的事故案例,總結問題出現的原因,並對《煤礦安全規程》進行補充、完善、細化。</P>
<P>  21.《煤礦安全規程》作為國家級標準,一定要做到用詞規範,概念明確。如第209條避難硐室應為避災硐室,第225條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為井下消防硐室,第222條道碴面應為道砟面,第460條井下中央變電所和採區變電所應為主變電硐室和採區變電硐室等。</P>
<P>  22.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建議在本次修訂時,同時編制《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説明,執行説明應與規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  23.建議系統整理歸納近年各級職能部門下發的各項通知、規定、要求等涉及煤礦安全的文件內容,一併納入新的《煤礦安全規程》,以後針對實際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由行業協會定期進行釋義,補充或修訂。</P>
<P>  24.建議取消現行規程前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文號以及局長簽名等帶行政色彩的內容,將相關技術內容彙編成正式文本,以後的增減、解釋説明由協會或行業委員會發布。</P>
<P>  25.應廣泛增加煤礦井下緊急(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有關安全的相關規定內容,以統一目前眾多部門有關六大系統的通知精神及暫行規定內容等。</P>
<P>  26.在目錄中把一、二、三、四編用黑體字排版比較醒目。</P>
<P>  27. 建議將礦井基本建設的相關要求延伸到礦井生產。對礦井延深接續、採掘佈局,嚴格按設計執行,將建設階段要求按設計施工的規定,擴展到生產階段。有重大變更,需到原批覆部門重新審批和備案。</P>
<P>  28.在對多項煤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過程中,常常會引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內容。由於現行《煤礦安全規程》不屬於正式標準(沒有標準號),導致難以採用引用標準。</P>
<P><STRONG>  《煤礦安全規程》的歷史沿革</STRONG></P>
<P>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系2001年版本,對規範煤礦安全生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雖歷經5次修訂,但未進行整體性、全局性、框架性修訂。伴隨着煤炭工業的快速發展,新一輪煤炭產業結構的調整,對《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全面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P>
<P>  新中國成立以來,《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總共歷經9個版本。</P>
<P>  (一)《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1952年版)</P>
<P>  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剛剛擺脱帝國主義和封建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全國統配煤礦年產原煤只有3500萬噸左右,有30%至50%的採煤工作面是採用非正規的採煤法——殘柱式採煤法開採。全國有30%的礦井採用自然通風,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災防治)還沒有起步。</P>
<P>  在這種條件下,恢復和發展煤炭生產,滿足人民和生產建設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裝備以外,還要在安全管理上採取一系列措施,規範人們的行為,避免發生事故。《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制定的。</P>
<P>  (二)《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1955年版)</P>
<P>  三年恢復時期(1950年~1952年)過後,中國煤炭工業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有了長足進步,原煤產量從1949年的年產3243萬噸,增長到1955年的1.3億噸,生產技術也有了很大提高。這時急需一部新的煤礦安全法規以適應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年~1957年)。</P>
<P>  1954年對第一部《規程》進行修改補充,並於1955年12月頒發了《煤礦和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受前蘇聯《煤礦、油母頁巖礦保安規程》的影響,1955年頒佈的這部《規程》帶有十分明顯的仿蘇痕跡。</P>
<P>  (三)《煤礦保安暫行規程》(1961年版)</P>
<P>  1961年10月,由煤炭工業部組織制定了《煤礦保安暫行規程》。該《規程》的頒發,使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了一個共同遵循的準則。</P>
<P>  現在,一些老煤炭人還習慣稱現在的《規程》為“保安規程”,就源於當時。然而,這部《規程》仍然存在着照搬外國規程條文的現象。</P>
<P>  1960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小煤礦制定了《地方小煤礦安全生產的幾項規定》。</P>
<P>  (四)《煤礦安全試行規程》(1972年版)</P>
<P>  1972年4月,由煤炭工業部頒佈的這部《規程》用空洞的條文和口號代替責任和監督,取消了安全監察專職機構和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規程》的貫徹執行沒有組織保證,自然也就沒有起到《規程》應有的作用。</P>
<P>  在1972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小煤礦制定了《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P>
<P>  (五)《煤礦安全規程》(1980年版)</P>
<P>  煤炭工業部在1980年2月頒佈了一部適應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煤礦安全規程》(共12章462條)。同時,在1981年還為年產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制定了《小煤礦安全規程》,共11章92條。</P>
<P>  (六)《煤礦安全規程》(1986年版)</P>
<P>  1986年7月,煤炭工業部結合第五部《規程》貫徹執行過程中條件和情況的變化,力保煤礦安全生產,在1980年版第五部《規程》的基礎上,經過修訂公佈執行了第六部《煤礦安全規程》,共15章512條。</P>
<P>  1987年,煤炭工業部為鄉鎮煤礦制定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共13章121條。</P>
<P>  (七)《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P>
<P>  1992年10月9日,1992年版《規程》經修訂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通過,能源部於10月22日批准頒佈,並決定於1993年1月1日起執行。</P>
<P>  修訂後的新《規程》共15章523條。這次修訂在原《規程》512條中,修改條文共有256條(不包括名詞、計量單位統一和文字改動),其中文字和內容都有改動的有184條。新《規程》比原《規程》的條文總數增加了11條。</P>
<P>  1992版的《規程》依照煤礦安全工作的性質,分成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類。</P>
<P>  (八)《煤礦安全規程》(2001年版)</P>
<P>  2001年9月28日,由國家煤炭工業局組織修訂完成了2001版的《煤礦安全規程》,並於2001年11月1日正式執行。該版《規程》共有4編20章751條,架構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井工部分,共十章;第三編露天部分,共八章;第四編職業危害,共二章。該版《規程》首次實現“四合一”整合,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之日起,能源部1992年頒佈的《煤礦安全規程》、1993年頒佈的《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和煤炭工業部1996年頒佈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同時廢止,統一到一個集成版本。</P>
<P>  從這個版本開始,《規程》減少了《執行説明》。修訂工作原則為:堅持實事求是,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依據,以生產實踐為基礎,在向世界先進水平靠近的同時,又為我國煤礦目前技術水平、裝備水平的實際情況考慮,不遷就和不保護落後的生產技術和工藝;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要求,與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相銜接,做到統一規範用語、統一技術標準和技術名稱、統一用法定計量單位;堅持國家機關、生產現場、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相結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集各專業專家的智慧;修訂的《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實用性。</P>
<P>  (九)《煤礦安全規程》(2004年版)</P>
<P>  2004年10月22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2001年版《規程》中的40條內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變動和修改。涉及有關審批權限方面的改動、完善有關條款以及改錯等內容。本次修改的《規程》是在吸取當時幾年的事故教訓,總結一個時期以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成的。它的頒佈和實施對解決制約我國煤礦安全的一些深層次、基礎性問題,改善煤礦安全基礎條件,提高煤礦安全工作水平,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P>
<P>  該版《規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6號令發佈,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黨組書記王顯政簽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P>
<P>  在《規程》2004年版的基礎上,先後經歷了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4次局部修訂。</P>
<P>  第一次是2006年9月26日,2004年版《規程》第一次修訂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0號令公佈,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李毅中籤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P>
<P>  此次修改主要是對放頂煤開採技術(第六十八條)和礦井安全監控裝備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對放頂煤安全開採強化了安全要求,同時要求所有井工煤礦必須安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P>
<P>  第二次是2009年4月22日,2004年版《規程》的第二次修訂於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8號令公佈,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P>
<P>  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局部通風機安裝及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條)、局部通風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礦井安全供電(第四百四十一條、四百四十二條)強化了技術要求。</P>
<P>  第三次是2010年1月21日,為了與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9號令頒佈實施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相銜接,對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第29號局長令,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P>
<P>  第四次修訂是2011年為了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8號令頒佈實施的《煤礦防治水規定》相銜接,根據近年來水災事故頻發、防治水管理比較薄弱的形勢,重點修改了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有關內容。由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駱琳簽署第37號局長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P>
<P>  從1960年至2001年,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專為鄉鎮小煤礦制定和頒佈了6個版本的《規程》。它們是:</P>
<P>  1960年,《地方小型煤礦安全生產的幾項規定》;</P>
<P>  1972年,《小煤窯安全生產暫行規定》(8章68條);</P>
<P>  1981年,《小煤礦安全規程》(11章92條);</P>
<P>  1987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3章121條);</P>
<P>  1994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P>
<P>  1996年,《小煤礦安全規程》。</P>
<P>  根據鄉鎮煤礦的發展需求,1993年底,煤炭工業部部署了對1987年《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頒佈了《鄉鎮煤礦管理條例》,進一步促進了《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出台修訂版。</P>
<P>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自1987年頒發以來,鑑於煤炭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條款已不適用。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適應煤炭工業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安全生產,煤炭工業部對該《規程》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小煤礦安全規程》,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1987年版《鄉鎮煤礦安全規程》廢止。1996年版《小煤礦安全規程》對原《規程》各章都做了一些修改,並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同時規定年產6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必須執行本《規程》。自2001年11月1日《規程》施行之後,煤炭工業部1996年頒佈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廢止,從此專為小煤礦制定的《規程》退出歷史舞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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