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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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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346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一〕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

【疏】議曰:“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依名例律:“並相容隱,被告之者,與自首同;告者,各徒二年。”告事重於徒二年者,“減所告罪一等”,假有告期親尊長盜上絹二十五疋,合徒三年,尊長同首法免罪,卑幼減所告罪一等,合徒二年半之類。注云“所犯雖不合論”,謂期親以下,或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篤疾,犯罪雖不合論,而卑幼告之,依法猶坐。即誣告期親尊長,得罪重於二年徒者,“加所誣罪三等”,假有誣告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所誣罪三等,合徒三年,此亦是“計加得重於本罪,即須加。”“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謂告得實,徒一年半;重於徒一年半者,即減期親罪一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減期親一等,處徒二年。〔二〕告小功、緦麻尊長,雖得實,同減期親二等,合徒一年;告事重者,亦減期親尊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雖實,徒一年半之類。“誣告重者”,謂誣告大功、小功、緦麻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假有誣告大功尊長一年半徒,加所誣罪一等,合徒二年;誣告小功、緦麻尊長徒一年罪,亦加所誣罪一等,徒一年半之類。

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準此。

【疏】議曰:小功、緦麻,非相容隱,被告之者,不得同於首原,各依律科斷,故云“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謂期親尊長以下,犯謀反、逆、叛三事,以其不臣,故雖論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謂期親以下、緦麻以上,或侵奪財物,或毆打其身之類,得自理訴。非緣侵犯,不得別告餘事。注云“下條準此”,謂下條“告緦麻以上卑幼”,雖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竊盜三十疋,依撿二十五疋實,五疋虛,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為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罪法不等,即以重法併滿輕法。”按尋此狀,正當“累併”之條,將重併輕,總為三十疋,減所告罪一等,便合處徒三年。

  347 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誣告重者,期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

【疏】議曰:稱“緦麻、小功”,即外姻有服者亦是。其相隱既得減罪,有過不合告言,故雖得實,合杖八十。告大功卑幼,減小功一等;期親卑幼,又減一等。“誣告重者”,謂誣告期親重於杖六十者。“減所誣罪二等”,猶如誣告弟姪九十杖罪,合減所誣二等,合杖七十。若告大功,〔三〕減一等,合杖八十。若告小功以下,以凡人論,仍得杖九十。

問曰:女君於妾,依禮無服。其有誣告,得減罪以否?

答曰:律云:“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又條:“誣告期親卑幼,減所誣罪二等。”其妻雖非卑幼,義與期親卑幼同。夫若誣告妻,須減所誣罪二等;妻誣告妾,亦與夫誣告妻同。

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者,各勿論。

【疏】議曰: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者,曾、玄婦妾亦同;及已之妾者:各勿論。其有告得實者,亦不坐。被告得相容隱者,俱同自首之法。

  348 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違犯;“及供養有闕者”,禮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家道堪供,而故有闕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四〕若教令違法,行即有愆;家實貧窶,無由取給:如此之類,不合有罪。皆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五〕

  349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徒三年;部曲,減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