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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資料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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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專案資料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檔案和資料的管理
  1、由專案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性檔案的收發、傳閱、編制清單歸類儲存。
  由專案技術負責人負責施工圖、技術核定單、變更通知單的收發,負責編制目錄,分發清單,所有施工圖的持有人應對圖紙的修改,變更及時標識。
  2、所有檔案資料由檔案批准人決定發放範圍和份數,檔案發放人應填寫《檔案和資料發放登記表》,按發放範圍和數量發放檔案,並做好編號及登記。
  3、檔案領用人在收到檔案和資料時,應在檔案發放的表格上登記簽字。
  4、在發放過程中,檔案使用部門應及時撤出作廢/失效檔案。
  5、當檔案使用人的檔案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應向檔案發放部門辦理更換手續,交回破損檔案,補發新檔案、編號不變,檔案發放部門應將原破損檔案收回處理。
  6、檔案使用人檔案丟失後,應向檔案發放部門辦理補領手續,在補領申請時必須作出書面說明,檔案發放部門在補發檔案時應重新進行分發編號,並註明作廢。
  7、在用有效檔案控制清單
  專案部辦公室負責編制管理性《有效檔案控制清單》,專案工程部負責編制技術性《有效檔案控制清單》,以識別和管理在用有效檔案及現行修訂狀態。
  8、檔案和資料的更改
  a.當檔案和資料需要更改時,應由檔案更改人或更改部門填寫《檔案和資料更改申請表》,說明更改的理由依據和更改內容,如更改涉及其它部門時,應重新會審。
  b.檔案更改原則上應由原審批人審批,當原審批人不在或需指定其它人員審批時,則該人應得到相應的授權書和檔案審批所需的有關背景資料。
  c.經更改審批的檔案,由審批人填寫《檔案和資料更改通知單》,併發至有關部門。
  d.檔案持有人根據《檔案和資料更改通知單》的指令,直接在檔案的相應處進行更改,但應確保內容的正確、清晰,並將《檔案更改通知單》附於檔案後或收回原檔案,並做好發放登記。
  e.檔案更改後,檔案更改部門應將更改內容審批件存檔備查。
  f.檔案更改應做好記錄和標識。
  9、作廢的檔案應加蓋“作蓋”印章,已作廢、失效的檔案應在檔案的使用場合中撤出。
  10、檔案和資料的保管
  a.檔案和資料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好所用的檔案資料,防止丟失、損壞,若損壞丟失應向主管領導報告,批准後按二.5和二.6辦理。
  b.檔案資料的存檔按公司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c.檔案管理人在調離崗位或存檔時,必須移交全部檔案,並作好檔案移交記錄。
  11、檔案和資料的使用控制
  a.檔案和資料需要時,由需要人填寫《檔案和資料影印審批表》,應經主管部門或部門負責人批准,規定影印的份數、編號,發放應做好記錄和登記。
  b.需要臨時借閱檔案的人員應填寫《檔案和資料借閱申請單》,經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借閱,借閱後必須及時歸還,檔案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如確需外借,需經主管領導批准。
  12、記錄
  檔案和資料發放登記表
  檔案和資料收到登記表
  檔案和資料更改申請表
  檔案和資料更改通知單
  檔案和資料影印審批表
  檔案和資料存檔(移交)記錄
  檔案和資料補領審批表
  有效檔案控制清單
  檔案和資料借閱申請單
  (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