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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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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裏,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你知道論文怎樣寫才規範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秩序議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秩序議論文

秩序議論文1

秩序是社會之本,古人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和諧文明的社會必然是井然有序的。

當今所有的社會根本的秩序都付諸了道德和法律。一個真正有秩序的社會是由擁有自制力和高素質的人類以及林林總總的物有機組合在一起的。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們的精神世界高度自由,但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行爲卻不僅遵隨了自己的內心的想法並且與他人的行爲和諧共處。

當我剛剛開始步入初中時,總是覺得初中的學習生活被老師賦予了太多的條條框框,這裏的一切都使我感覺被束縛住了心靈世界,但是當我漸漸形成習慣時,我卻發現自己掙脫了枷鎖,擁有了一片嶄新的自由天空。

小到個人,一個人依客觀世界的不斷變化來調整自己後,他便收穫了自律,坦然面對未知的生活。每一滴水都會努力凝聚成一片大海,如果每一個人都擁抱自律,那麼我們每一個人都將成爲能夠創造有序社會的一個小分子。大到國家,一個國家擁有秩序後,她將繁榮富強,成爲別人的敬仰,屹立於世界之巔。

從古至今,許許多多的物種慘遭滅絕,更有那些曾經輝煌至極的古代文化也灰飛煙滅,可是爲什麼人類這個物種一直繁衍至今,爲什麼我們中華民族的偉大文化一支延續到現在,這是因爲秩序使得人類區別於其他物種,因爲秩序我們人類創造出了社會,國家。秩序使得我們繁衍生息,不斷壯大。

所以,在這個萬物復甦的季節,我種下秩序,我相信,它可以推動文明的進步。

秩序議論文2

每個人都必須承認,社會的穩定需要秩序的維持。但是正如在中國,借書過期不還會被課以罰款的懲罰,而相同的行爲在美國卻是用讀書時間抵消罰款,以示懲戒。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同的方式建立起秩序,我們不是政治家,無從談論其中的孰優孰劣,作爲一個普通的公民,我們唯一有權評論的是:生活在特定的秩序背景下,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什麼樣的影響?畢竟作爲維持社會穩定的代價,秩序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以個人自由在可接受範圍內最小的犧牲,換取絕大多數人對於特定事件的普遍認識。

談到秩序,就不由得使人想到了法律,自第一個資產階級政權建立以來,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便開始以各種途徑影響到各種意識形態的政府對於自身國家的治理,由此而形成的,便是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但是,在中國,與其將這種治理的方式稱之爲法制,倒不如認爲是法治比較妥當。或許有人會認爲,這同咬文嚼字,吹毛求疵又有何異?事實卻是,這兩個詞的讀音雖然相同,代表的卻正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治理觀念。法制更着眼於“制”,即通過特定的社會規範維持社會穩定,這種規範被稱之爲“制”的意義在於,維持其自身的主要動力,並不是人類的主觀修正,而是歷史潮流和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趨勢,也就是說,只要我們人類的思想順應着生產力發展的趨勢,那麼這種“制”就永遠不會過時。當十八世紀英國第一個進入現代化社會時,這種制度有着種種不盡如人意之處:對於生活權利的無視;對於資本主義壓榨剩餘價值的過度縱容等等;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其也轉變爲一種更傾向於維護社會基本生活權利,並且提倡個人昇華自身素質的制度。這也正是西方國家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和文首提到的讀書時間抵消罰款的規定的推動力。因此我們得以看出,正是這種對於外在修正的不倚靠,使得法制從一開始就不需要特定的人羣以高於法律的權利去實行對其維護的責任,從這一方面而言,法制並不會產生一個特殊的,高於法律的階級,與其說這一階級的存在性並不是法制所必需,倒毋寧說法制本身不允許這一階級的存在,因爲高於法律的人,必然會有意或無意的違背客觀的發展規律。

而相對而言的是法治,“治”在《漢典》中的解釋是“管理,處理”,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法治本身的存在,就需要一個特定的人羣作爲其維護並且實施其規則的力量。這個特殊的階級或許在被創造出的時候,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擁有高於法律的權利,但是一旦其參與到了維護“法治”的進程中時,會發現自己的作用使得自身擁有超越規則存在的能力。在另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這種高出法律的權利的運用在設置之初就是被有意識的安插於整個制度中的,在此我們姑且不論需要特殊地位階級承擔起跟隨社會的演進制定新的規則的任務,從而必然使得其需要有超出法律的地位;單就法治的歷史成因來看,這一方式的建立,應當上溯到春秋戰國的法家思想,而衆所周知的,這一思想本就是創設出來,爲封建統治階級,尤其是皇帝所服務的,在當時的情況下,他們的客觀身份已然由於君權神授思想的影響而成爲了可以超脫法律的存在,因此與其認爲是法治創造了高於法律的階級,倒不如說是歷史的特定遺留使得這一階級在封建統治被消滅後仍然存在。

至此,我們或許應當稍稍的回過神,思考這樣一個較爲形而下的問題:罰款與鼓勵讀書的措施,哪個對於我們生活的影響更小?或者說,哪個更有利於我們長期的生活習慣?我相信,任何一個受過相當教育的人,都會認爲後者對於社會的整體建設具有更加積極的作用,但是,爲何在絕大多數人民都如此認爲的前提下,“法治”的社會卻仍然要採取一種相對較爲落後的規則去加於懲戒呢?

我想,這或許正如之前所討論的——一切的原因都是因爲高於法律的階級的存在。只要作爲人類,都會擁有一種名曰慾望的事物,但是客觀生活的壓力和主觀上對於慾望的認識使得絕大多數的人不可能無休止的宣泄自身的慾望。而特權階級的成員卻不必要考慮這些:他們的行爲能夠不受法律的約束,他們的所作所爲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成爲法律的標準,因此他們的慾望無限的擴大,法律成爲了他們攫取利益,滿足自身慾望的工具。中國有個成語,叫上行下效。普通人雖然不具有成爲特權階級的能力,但是他們的行爲卻能夠激發起常人心中對於慾望的更深層次追求,繼而使得人通過各種手段攫取利益。然而,凡人同特權階級的區別決定了即使自身想要取得更多不屬於自己的權利,也不能夠逾越法律的“準繩”,因此只能更低一層的各種規則的制定入手,試圖訂立有利於自身的條款。

故而,法治的最終結果,是任何人都不遵守法律,因爲這種法律是人制定的,因爲有人能夠逾越這種法律的限制,因爲人類的慾望的作祟??或許,我們應當慶幸,因爲,一種舊制度的破產,必然伴隨着一種新制度的誕生,當我們意識到人治的不可靠之時,才能夠建立起真正可靠的社會秩序。始終記得,秩序的目的並不是爲了個人,而是爲了絕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