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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程序》讀後感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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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篇名簡介:《法律的正當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戰後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以下簡稱丹寧勳爵)的著作之一。本書作者丹寧勳爵,1899年出生於英格蘭罕布什爾郡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從24歲時當律師,45歲時被任命爲法官,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的任內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積累了極爲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丹寧勳爵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正義爲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大膽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思想,爲英美法系國家所重視和借鑑。他的名言"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廣爲流傳。

《法律的正當程序》讀後感範文

丹寧勳爵不僅是一位優秀的法官,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法律的正當程序》是丹寧勳爵於1980年出版的一部專著,這裏的"正當程序"並不是指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指法律爲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採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本書共七篇,其顯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來說理。書中浸透着丹寧勳爵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歷史知識,並引用了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主要通過案例來論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採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國戰後婚姻家庭法的發展。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與以判例法爲主的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這種區別並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鑑本書中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法律思想,筆者將結合本書內容談談自己讀後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應是程序公正

丹寧勳爵認爲"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爲重要的,因爲公正來源於信任",正所謂:"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即爲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書開篇即講"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所謂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筆者認爲是保護日常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神聖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寧勳爵列舉了犯人向巡迴法官扔磚頭、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抗議、侵害證人等蔑視法庭的行爲,並明確了蔑視法庭罪的界限。蔑視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據陪審團控告就可以審判,並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審判的犯罪。之所以賦予法官這種審判權,是因爲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衝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衝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爲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並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認定蔑視法庭罪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準則,丹寧勳爵認爲蔑視法庭的行爲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性才能夠以蔑視法庭罪處罰,對於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爲最好不予理睬,對於拒絕回答可給予告誡,對於破壞法庭、威脅證人、陪審員,則應當立即逮捕。此外,當法官受到輿論的攻擊與批判時,法官不能以蔑視法庭罪用來作爲維護自己尊嚴的一種手段,法官應正確區分蔑視法庭的行爲與行使言論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開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須保持神聖性和權威性。正義來源於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證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維護司法權威。蔑視法庭罪即是從宏觀上保證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培養司法信任,樹立司法權威,進而使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法院以及法庭作爲司法場所,無論是法院的建築、法庭的佈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莊嚴性。

第三篇是關於逮捕與搜查的具體程序。在英國,執行逮捕必須基於合理判斷有逮捕的需要,並出示逮捕證;對於搜查,必須持有具體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證,扣押物品應當符合搜查證所列物品的要求,執行逮捕與搜查必須遵守正當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爲都必須遵守一國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就是濫用司法權,破壞司法權威,甚至侵犯民權。在我們國家也是如此,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法官審案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法,保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辯論權、申述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二、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

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並不一定能夠實現實質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着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由於法律本身發展的滯後性,在現實中會出現維護法律並不能實現公正的情形。爲此,丹寧勳爵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於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面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於法律條件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於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麼認爲……他們認爲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爲是實現公正。"丹寧勳爵作爲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麼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

體現丹寧勳爵這一思想的包括本書第四篇所講瑪利瓦禁令的確立。瑪利瓦禁令即爲凍結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被告有可能將其財產在法院管轄範圍內處理或者轉移到法院管轄區域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防止當事人轉移或者處理其財產,以確保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順利執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郵船會案"中,丹寧勳爵便提出法院在判決前可以應原告申請,發出禁止被告處理其財產的禁令。而在一個月後的"瑪利瓦訴國際散裝貨船公司案"中丹寧勳爵再次提出簽發禁令,自此該禁令就被命名爲"瑪利瓦禁令"。按照英國的慣例法,在判決之前不能發佈這種禁令,但瑪利瓦禁令確實有助於原告權益的實現,丹寧勳爵正是基於實現公正發佈了這種禁令,隨着法律的發展並得到了廣泛認可。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勳爵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極大促進了貿易與航運的順利進行,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並擴展適用於英國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訴訟保全中。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勳爵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思想的典型,並推動了英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另外本書最後三篇關於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也是丹寧勳爵實現公正思想的體現,丹寧勳爵採取改革措施,從一個個微不足道的小案子,開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的改革,從被遺棄的妻子在結婚住房中的居住權一直髮展到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最終促成了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對這一法律領域的改革。丹寧勳爵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爲隨着社會的發展,婦女不僅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履行了自己應履行的義務。丈夫的外出勞動與妻子的家務勞動一樣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在夫妻離婚時,他們各自的勞動都應該是家庭財產佔有權的基礎,婦女應該和男子一樣,平等地擁有自己的份額,這樣對被遺棄的妻子纔是公正的。丹寧勳爵評價道"沒有我們的努力,被遺棄的妻子要想獲得保護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寧勳爵基於實現公正的追求才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維護了婦女的權益。

理論上,立法就是爲了實現公正,從而實現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應當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侷限性以及法律滯後於社會的發展,難免會出現法律漏洞,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會導致不公正的現象出現,這就要求司法部門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推動立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官作爲法律的適用者,應當遵守法律,同時根據案件認定的基本事實合理公正的解釋適用法律,法官作爲司法工作人員,對於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或者法律滯後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以推動立法的發展,使法律的不斷髮展和完善從而無限趨近於實質正義的實現。

三、法官應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如何才能成爲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寧勳爵認爲作爲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廣博的知識、過硬的法律基礎,還有當機立斷、敢於以正義之劍去揭開和審判現實的罪惡的信心和勇氣。在本書第二篇行爲調查中,丹寧勳爵用兩個案例表達了法官應當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第一個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講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證人席上的證人提問,也向律師提問,結果統計下來,他問的問題比人家雙方的辯護人說的加起來還要多,導致兩造律師都以該法官問的問題太多妨礙了雙方的辯護效果紛紛上訴。最終上議院支持上訴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辭職而告終。或許哈利特法官是基於最佳動機提出了那些問題,但卻對庭審雙方行使辯護權利造成了干擾。在法官審案制度中,法官是開庭聽訊和裁定各方爭論的問題,而不是代表社會進行調查或驗證。法官的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然後再根據法律進行公正裁判,律師對查清案件事實發揮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應讓律師們一個接一個地在天平上加碼——精確地計算利弊得失——但最終還是由法官決定天平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應當保守的聽訟,不介入雙方的爭論。法官應當聽取證詞,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爲得體以符合法律規範時,在需要排除與案情無關的事情和制止重複時,在需要通過巧妙地插話以確保法官明白律師闡述的問題以便估價時,以及最後在需要斷定真情所在時,法官才能親自訊問證人。作者在書中非常巧妙的運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話:耐性及慎重聽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應當耐心聽訟,在律師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介入雙方的爭論,我們應以哈利特法官爲戒。

第二個案例是關於犯錯誤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羅斯到英國旅遊超過了規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議將其驅逐同時指示勿將其拘留。西羅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訴要求駁回驅逐失敗,但在被驅逐之前,其並未被拘留,仍然有權自由離開,但大法官誤認爲西羅斯在監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羅斯,出現了差錯。針對這個案例引出了一個問題:法官是否要爲如果加以適當注意就不會出現的差錯承擔賠償責任?丹寧勳爵認爲,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的言行對法官進行的起訴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論受一種絕對特權的保護,法官發佈的命令、作出的判決,不能成爲對其民事訴訟的理由。無論法官是嚴重失誤,還是極爲無知,或受嫉妒、仇恨、惡意或其他種種不良動機的驅使審理案件,都不應受到起訴。對受害一方的補救是向上議院上訴或者申請人身保護狀,要不就申請再審令或者調卷令,或者採取此類步驟以撤銷法官的判決。此項免予個人訴訟和質詢的自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給予法官這一自由並不是爲了法官個人,而是爲了公衆,爲了促進司法的實施,只有這樣法官能夠完全獨立地履行職責而無需贍前顧後。雖然法官不會對庭審中因行使審判權而發生的小差錯負賠償責任,但作爲一名法官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審判技能,避免錯誤的出現……

丹寧勳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還有諸多見解依然有現實意義,比如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與宗教的關係。丹寧勳爵認爲法律雖然與道德、宗教是可以分開的,但它們不是互不搭界的。通過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準,可以使人們將承當責任和義務當成出自內心的本能,自覺的少鑽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這種觀點依然具有現實意義。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統一,堅定理想信念、堅定法治信仰,堅定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和爲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的人生理想,以堅定的信念和飽滿的熱情投身人民司法事業,更好地爲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