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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節能減排的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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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關於落實節能減排的工作計劃

以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政府爲主導、以企業爲主體、全社會參與,提高認識、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突出重點,控制增量、削減存量,統籌兼顧,協調配合,綜合推進。同時,把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與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相結合,與推進節能降耗、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相結合,確保實現污染減排約束性指標,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至XX年,節能減排的工作目標是:

區萬元生產總值(gdp)能耗下降8.57%;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確保控制在11183噸以內,化學需氧量控制在1958噸以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量達到1.2萬噸以上,處理率達100 %,環境空氣質量達到有關標準,區域環境噪聲達到功能區標準。

三、工作原則

(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結構,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率低劣勢企業,加快形成服務經濟爲主的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和以高新技術產業爲主的精細化工業,形成節約型、生態型城區的產業結構。

(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把節能減排貫穿於生產、消費等各個環節,堅持節約與開發並重、節約優先、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積極探索資源消耗減量化、資源利用循環化的有效途徑,切實提高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加快形成節約型、生態型城區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

(三)、增強意識共同參與。在全社會樹立節能減排意識、營造良好的節能減排文化氛圍。廣泛開展豐富多樣的節能減排宣傳和教育培訓,樹立政府帶頭,全社會積極參與的節能減排新風尚,形成以政府爲主導、企業爲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強有力的節能減排工作格局。

四、工作任務

(一)、嚴格環境准入,有效控制“增量”

1、對新建項目,要明確節能減排的具體責任,逐步建立管理臺賬,實施動態管理。

2、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通過“以新帶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設施時一併對老污染進行治理或者關停現有規模小、工藝落後、污染嚴重的生產設施,做到“增產減污”或“增產不增污”。

3、對無法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受理、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未按期分解總量指標、簽訂總量削減責任書、削減任務不明確和不能按期完成的企業,要採取相應的措施。

4、高度重視資源的綜合、循環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處理、控制。促進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倡導工業水循環利用,推行工業企業節水減污,建設節水型企業;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

(二)推進綜合治理,大力削減“存量”

1、積極推動化學需氧量減排項目實施。按照市場化管理的原則,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大力推進居民小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2、大力推進二氧化硫減排項目以及工程治理項目實施。分別對五虎山焦化、融鑫焦化、三鑫公司以及陽熔公司繼續採取結構調整措施,緊抓天信公司餘熱發電項目等三項工程治理項目,到XX年底計劃削減二氧化硫874.49噸。

3、強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對現有排污企業超標排污或超總量排污的,依法實施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

4、加強經濟開發區污染整治。要求工業園區根據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按計劃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設施。大力推廣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經驗,實行同類排污企業相對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綜合回用處理後的尾水,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通過規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5、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着力抓好一批延伸產業鏈的精細化工項目。

(三)依法關停淘汰,堅決調整“總量”

有序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落後產能。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並予以公佈。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節能減排工作,有關節能減排的約束性目標已列入XX年政府工作安排,併成立烏達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烏達區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落實全區節能減排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分解工作目標任務,落實重點任務,監督考覈全區節能減排工作完成情況。研究制定、落實節能減排配套政策並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協調推進全區節能減排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並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嚴把建設項目環保準入關和“三同時”驗收關。嚴把建設項目環保準入關,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產業政策主規劃要求,選址不當或污染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和生態破壞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不符合清潔生產要求、達不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目標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設。對不履行“三同時”制度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對試生產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試生產並限期改正。對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的污染源,實行限期治理,直到實現削減計劃,堅持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納入總量控制目標,按總量計劃審批項目,以確保總量控制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三)加強減排工作監督管理。一是要明確減排責任。將節能減排任務分解、具體落實到各有關單位。環保部門負責對減排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將減排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經濟等部門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經濟部門負責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加強對工業企業減排工作的指導監督。建設部門負責加快推進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及收集管網建設。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完善環保問責制,對減排工作不落實的部門和企業追究責任。電力監管部門負責監管電力企業落實對污染企業的停電、限電措施。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減排工作。二是要完善工業企業污染減排臺賬,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區主要污染物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