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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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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證明書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是委託方申報辦理退稅的重要憑證之一,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和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受託企業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委託企業回其所在地申報辦理退稅。代理出口業務一律在委託方辦理有關退稅事宜。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應據實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2、收匯覈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3、出口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協議複印件;
5、委託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6、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7、委託方退稅登記證(副本)複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8、企業申請報告;
9、電子數據申報軟盤;
10、《代理出口證明申請表》(加蓋受託方企業公章);
11、退稅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出口企業須在所有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
出口企業應將所有資料複印件單獨裝訂成冊,交退稅機關留存。
2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覈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覈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覈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複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覈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覈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覈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覈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審覈《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審覈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數據一致。
(5)重點審覈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置的數據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信息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審覈系統審覈。
2.覈准
審覈通過的,打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審覈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