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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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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

第一條爲做好本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北京市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暫行規定》、《房山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及時將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向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並且向區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及時將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通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系統”完成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電子文本的移送,確保電子文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本鄉移送的政府信息,應堅持格式統一、內容統一、移送時間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後及時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20個工作日內,向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移送公開信息的電子文本;紙質文本於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移送至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如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2個工作日。
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在公開政府信息失效後及時通知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在失效2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紙質文本及電子文本移送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
第五條紙質文本應按照國家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統一文件制發格式。電子文本的格式依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系統”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六條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紙質文本內容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機構職能類、法規文件類、規劃計劃類和行政職責類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
紙質目錄的編制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要求執行。
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內容,除上述紙質文本移送內容外,還應包括“業務動態類”政府信息。
第七條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採取以下方式:提供紙質目錄和紙質文本三份,分別送達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經接收、移送雙方確認數量、內容無誤後,須當場填寫一式兩聯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移送登記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聯,移送方留存第二聯。
電子文本通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系統”移送,電子目錄和電子文本在系統公開的同時,視爲移送。
第八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加強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證移送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移送工作情況納入年底評優、評先工作考覈體系,並作爲考覈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