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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制教育黑板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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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教育的資料:“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相對

2015法制教育黑板報的資料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爲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爲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衆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衆的有效“互動”。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缺少這種“互動”的現實表現,主要原因在於:民衆對於自身的權力不知道,知道不執行,執行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衆們在經歷義務教育之後,依舊對於介紹法治的課程並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衆內心。使得法治推動成爲看似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衆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法制教育的黑板報

而所謂的爲“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內”、“治民不治官”。是一種錯誤的說法,因爲在我國立法的權力屬於人大,而不屬於所謂的“上”、“外”、“官”,因此這樣說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的淋漓盡致,並不會因爲違法者身份而縱容其違法。行政機關並沒有立法權,但是行政權力確實在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來擴大其職能和實現其效用。在近一段時間內,輿論以第四權的身份出現,掌握輿論資源的人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對於司法權的影響也日益增大,使得輿論資源所有者與行政權力所有者一道成爲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片面的、出於“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思想的“依法治理”嚴重悖離了法治精神和原則。而廣大民衆則處於“被動”的地位,既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確信息、行動上介入國家法治實踐,又在主觀上無法正確判斷,更不用提參與和對之加以評價。其深層原因在於人治思想與權力本位思想還在相當的領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之後,各級黨委和政府先後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號。這種形式主義做法使得依法治國的法治內涵與精神逐步喪失,結果最後演變爲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觀。在他們眼裏,仍然認爲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見,認爲法律只是專管老百姓的,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層現象,其真正內涵沒有深刻理解並內化爲堅實的信念和外化爲行動。因此,“依法治國”成爲僅僅理解爲依據大量出自有據的規章、政策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和人民,這種“葉公好龍”式的法治觀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現形式,是傳統專制主義、人治主義和宗法思想沒有得到徹底清算的典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