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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基本內容
一胎政策
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無違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雙方提出生育申請;
(三)家庭環境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喪偶,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爲雙胞胎,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兩個子女都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爲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根據國家《病殘兒醫學鑑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國家計生委第7號令附件),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現家庭有一個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家庭無子女,是指夫妻新組合的家庭無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隨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爲兩個,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