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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手抄報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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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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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手抄報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節選)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佈、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佈、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佈、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爲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爲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爲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