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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日手抄報的設計內容及精美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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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孫實甫被認爲是“中國倡導紅十字會第一人”,西方紅十字的“人道”理念和中國博愛愛人、行善積德的傳統道德思想異曲同工,一經傳播,很快得到社會認同,使國人逐漸認識到紅十字會的重要性,爲中國紅十字會的誕生奠定了社會基礎。

紅十字日手抄報的設計內容及精美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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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日手抄報的設計內容及精美圖片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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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日手抄報的設計內容及精美圖片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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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日手抄報的設計內容:

  中國紅十字會的組織機構

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職權是:1、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2、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4、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5、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二、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國家領導人擔任。

三、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的職權是: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2、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3、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四、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職責是:1、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2、選舉常務理事;3、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4、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祕書長;5、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6、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7、審定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職責是:1、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2、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3、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4、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5、批准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6、聘請名譽理事;7、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六、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

職責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2、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覈年度經費財務決算;3、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4、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5、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6、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7、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8、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9、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地方紅十字會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當地同級現職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常務副會長爲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八、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爲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九、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的紅十字會爲基層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初級救護培訓、羣衆性健康知識普及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十、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爲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