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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權與盜版的手抄報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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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下面分享一些關於知識產權的手抄報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產權與盜版的手抄報資料內容

知識產權的手抄報版面設計01

知識產權的手抄報版面設計02

知識產權的手抄報版面設計03

  【關於知識產權的手抄報資料】

知識產權,也稱其爲“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爲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一段時間部分互聯網公司如:騰訊、阿里等,也將其簡稱爲IP。)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着科技的發展,爲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關於知識產權的特徵,學界有不同的歸納。如鄭成思先生認爲,知識產權的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特點就是“無形”,從“無形”這一首要特點出發或與它相關,產生出知識產權的其他幾個特點,包括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複製性。吳漢東教授認爲,知識產權基本特徵的描述,在於進一步說明知識產權自身的法律品格,以區別於傳統的財產所有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學者們多有闡述,這些特徵的概括在各種著述中雖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徵概爲“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其實,這些特徵的描述,是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對而言的,並非都是知識產權所獨有的。

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正如對於知識產權定義的認識觀點不一一樣,對於知識產權的客體也同樣有諸如“智力成果”、“知識產品”、“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等表述,但不管怎樣稱謂,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作爲物權客體的物的根本區別即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在於其非物質性,這具體表現在人們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特殊形態上。首先,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佔有是一種無形的佔有。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把握不是通過某個感官來感知,對其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佔據,而是完全靠思維去認知。當我們實在而具體地佔據一本書、一件商標和一項技術時,實際上是實在而具體地佔據着知識產權的物化載體而不是知識產權客體本身。其次,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同於對有形物的使用。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發生有形損耗;知識產品也不會因爲使用次數的增多、使用時間的延長而價值降低;同一知識產品在同一時間和空間可以爲多個主體一併使用;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再次,人們對知識產權客體使用形態的特殊性,決定了利用其獲取收益的過程也與利用有形物獲取收益的過程有所不同。有形物的所有人要麼自己使用該物實現收益,要麼租賃他人使用實現收益,且兩種方式不可兼用。而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決定知識產權主體可將客體“貨許三家”。最後,知識產權客體的處分形式特殊。知識產品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的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屆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即知識產品不發生消滅知識產品的事實處分;知識產品具有“一女二嫁”的可能,不僅真正的知識產權主體可以合法處分自己的知識產品,而且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知識產品,其根本原因在於知識產品在本性上無須有形交付。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使其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形態上具有與有形物明顯的不同,而這些不同強化了國家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以知識產權,並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於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