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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有關普通話手抄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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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有關普通話手抄報資料:“普通話”的定義

2015年有關普通話手抄報資料

“普通話”的定義,解放以前的幾十年一直是不明確的,也存在不同看法。新中國成立後,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漢民族共同語的正式名稱正式定爲“普通話”,並同時確定了它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爲《爲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範化而努力 》的社論,文中提到:“漢民族共同語,就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普通話。”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把普通話的定義增補爲“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 這個定義從語音、詞彙、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普通話的標準,使得普通話的定義更爲科學、更爲周密了。其中,“普通話”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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