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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推廣普通話手抄報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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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普通話的素材: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2015年推廣普通話手抄報的素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爲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爲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

話爲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爲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爲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爲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爲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爲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推廣普通話手抄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爲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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