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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報的資料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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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資料彙總:法治與法制

法制手抄報的資料彙總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繫也有區別。聯繫在於: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法制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於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於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於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繫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纔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範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衆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爲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繫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繫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同民主政治聯繫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爲,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爲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爲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羣衆,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制手抄報


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與法治相比,法制側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爲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行該等法律,並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分。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爲,政府官員常常會呼籲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爲法制。法制的結果可能會出現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衆。

憲政是一種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的理念和政治實踐。法治是憲政的核心價值觀。反之,在法制下沒有可能實現憲政。法制與民主沒有直接聯繫。但對法治的爲尋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擴展則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認基本人權的含義,這也爲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而法制則與人權沒有關係。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國家,人權和民主都不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