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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傳黑板報的內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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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税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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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税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方法有很多種,如税收、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税收則由政府徵收,取自於民、用之於民。税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税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概念、本質

税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税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税人在徵收、納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馬克思指出:1.“賦税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税。”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説:“税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説明了税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收的產生、發展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税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税”

春秋後期,賦與税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義。清末,租税成為多種捐税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税。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税,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税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税。後來,“賦”和“税”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税。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税和人頭税)、魏晉至隋唐的租調製(徵收土地税、人頭税和勞役税)、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税法(徵收資產税和土地税)、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