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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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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疏】議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宮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91 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議曰:“官有員數”,謂內外百司,雜任以上,〔一〕在令各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員,妄相署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所司判補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應奏授,詐而不實者,〔二〕從“詐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後人知而聽者,減前人署置一等;規求者為從坐,被徵須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不用此律。

【疏】議曰:前人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後人知其剩員而聽任者,減初置人罪一等,謂一人杖九十,〔三〕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規求者為從坐”,謂人自規求而任者,為初置官從坐,合杖九十。“被徵須者”,謂被徵召而補者,勿論。“即軍務要速,量事權置者”,謂行軍之所,須置權官,不當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92 諸貢舉非其人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試不及第,減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

【疏】議曰:依令:“諸州歲別貢人。”若別敕令舉及國子諸館年常送省者,為舉人。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無聞,妄相推薦,或才堪利用,蔽而不舉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若使名實乖違,即是不如舉狀,縱使試得及第,亦退而獲罪。如其德行無虧,唯試策不及第,〔四〕減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謂試五得三,試十得六之類,所貢官人,皆得免罪。若貢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貢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舉狀,即以“乖僻”科之。縱有得第者多,並不合共相準折。

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減一等。負殿應附而不附,及不應附而附,致考有陞降者,罪亦同。

【疏】議曰:“考校”,謂內外文武官寮年終應考校功過者。其“課試”,謂貢舉之人藝業伎能,依令課試有數。若其官司考、試不以實及選官乖於所舉本狀,以故不稱職者,謂不習典憲,任以法官;明練經史,授之武職之類:各減“貢舉非其人”罪一等。“負殿應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為一負,公罪二斤為一負,各十負為一殿。”校考之日,負殿皆悉附狀,若故違不附;及不應附而附者,謂蒙別敕放免,或經恩降,公私負殿並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贓賄入己,恩前獄成,仍附景跡,除此等罪,並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陞降者,得罪亦同,謂與考校、課試不實罪同,亦減“貢舉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減三等。餘條失者準此。承言不覺,又減一等;知而聽行,與同罪。

【疏】議曰:“失者,各減三等”,謂意在堪貢,心不涉私,不審德行有虧,得減故罪三等。自“試不及第”以下,“應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減三等。“餘條失者準此”,謂一部律內,公事錯失,本條無失減之文者,並準此減三等。承言不覺,亦從貢舉以下,承校試人言,不覺差失,從失減三等上更減一等,故云“又減一等”。知而聽行,亦從貢舉以下,知非其人,或試不及第,考校、課試知其不實,或選官乖狀,“各與同罪”,謂各與初試者同罪。

  93 諸刺史、縣令、折衝、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經宿乃坐。

【疏】議曰:州、縣有境界,折衝府有地團。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經宿乃坐”,既不云“經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經宿,即合此坐。

  94 諸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晝夜者,笞三十。

【疏】議曰:依令:“內外官應分番宿直。”若應直不直,應宿不宿,晝夜不相須,各笞二十。通晝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點不到者,一點笞十。一日之點,限取二點為坐。

【疏】議曰:內外官司應點檢者,或數度頻點,點即不到者,一點笞十。注云“一日之點,限取二點為坐”,謂一日之內,點檢雖多,止據二點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來,上計日以無故不上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