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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條例再修訂五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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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時隔13年該條例首次修改。

公積金條例再修訂五大亮點

修訂稿明確提出,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上限不高於12%,下限不低於5%。由於缺乏強制,各地公積金繳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採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補貼和工資之和。

修訂條例還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同時修訂稿刪除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定。專家表示,此次條例修訂稿明確增值收益歸屬是一個巨大進步,堵住了政府隨意伸手繳存人腰包的渠道。

  亮點一:避免“天價公積金”

條例修訂:修訂稿明確提出,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上限不高於12%,下限不低於5%。

現狀:過去公積金條例公平性被質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業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一。原條例中對繳存底線和上限只是原則規定,並不強制,導致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

  亮點二:惠及更多低收入人羣

條例修訂: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現狀:住建部統計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而國家統計局公佈數據顯示,2014年末全國城鎮就業人員達3.93億人。據悉,財政供養人口以及國有企業住房公積金全覆蓋,但個體私營企業繳交面較低的情況在全國十分普遍。

  亮點三:保障繳存人權益

條例修訂:刪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定。

現狀:現行條例明確規定,公積金屬於繳存人所有,只是由專門機構代管。然而,近年來,全國多地出現“公積金收益用途”爭議:公積金增值收益到底屬於誰?

  亮點四:公積金收益不“坐等貶值”

條例修訂:促進資金保值增值。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現狀:以往,受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制約,加上物價水平不斷上漲,出現住房公積金鉅額結餘保值增值難、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

  亮點五:讓其成爲“住房貨幣”

條例修訂:在原來購房、支付房貸之外,租房、裝修、支付物業費等住房類消費,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簡化辦理這些業務需要交納的材料,貸款辦理時限從15日降低到1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公積金省級統籌。

現狀:以往,羣衆屢屢吐槽辦理公積金“手續繁”“到賬慢”“限制多”。一些羣衆抱怨只能買房用,而租房、裝修、繳納物業費等都不能使用公積金。一旦工作變動,異地提取和使用公積金貸款也極爲困難。

  媒體觀點:公積金修訂應更多考慮中低收入者

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曾多次提出修訂計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現在終於公佈修訂送審稿並徵求意見,這當然是一個好消息。《條例》具體如何修訂,筆者以爲,根本還在於能否解決兩個關鍵問題:一方面,充分發揮公積金的“公積”作用,有效幫助普通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另一方面,有效避免公積金繳存“放大收入差距”。而從目前的修訂送審稿內容看來,這兩方面仍有進一步改進的餘地。

而在公積金使用方面,修訂送審稿進一步“放寬提取條件,無房職工支付自住房房租可提取”,當然值得肯定。但僅限於放寬提取條件無疑遠遠不夠,還需進一步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讓那些繳存數量不多的普通職工,也能通過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很明顯,“強制儲蓄”性質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於收入有限的普通職工來說,最大的制度吸引力其實是能因此獲得公積金貸款資格。因此,筆者建議,修訂送審稿應針對中低收入的普通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制定區別於高收入者的更爲寬鬆的條件,甚至是“綠色通道”,以便有效改變現行公積金制度“低收入只能繳費,高收入享受貸款”的“以貧濟富”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