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範文 > 文祕知識 > 深圳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深圳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3W 次
深圳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深圳 出生醫學證明
各區衛生局,市屬及有關醫療保健單位:
我市自1996年正式啓用《出生醫學證明》以來,隨着各種相關政策和規定的逐步落實,《出生醫學證明》的領發、使用和監管工作日益規範。去年,衛生部啓用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我市於2012年7月印發了《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管理辦法》中某些規定還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對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擾,爲了更好地規範和加強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現對《管理辦法》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於基本資料問題:《管理辦法》第三部分“使用與補發”第1、2條中對基本資料的要求已有明確規定,但爲便於清楚、翔實記錄父母和嬰兒的基本情況,我局在市人民醫院試點的基礎上,印製了“深圳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見附件1)”,此表爲二聯單,大小爲A4紙規格,二聯單爲自動複寫紙,第一聯隨產婦病歷歸檔,第二聯由產科保管(於登記表右側註明),由各單位嚴格按市衛生局規定格式製作。各單位在認真填寫及覈實好登記表內容後,按要求歸檔及登記表內容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產婦住院時應提供真實姓名,不得使用假名、別名或小名,《出生醫學證明》中的母親姓名、身份證號碼應與產婦住院時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一致,小孩姓名儘量少用冷僻字,證件正確打印後一律不得更改,工作人員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產婦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前需對《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逐項確認並簽名(確認章蓋於《出生醫學證明》第三聯存根背面,格式見附件2,由市婦幼保健院統一制發)
二、關於提供旁證的問題:《管理辦法》第三部分“使用與補發”第3條規定需提供旁證的,在實際操作中,“血緣關係證明材料”的提供,申請人可提供“親子鑑定”證明,“已入戶”的嬰兒則可提供“戶口簿”證明;“嬰兒出生助產單位證明”爲必要證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現統一採用“深圳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的複印件,並由助產單位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接生人員簽名確認”;而“公安機關出具的報失證明、新生兒母親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則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種。
三、各醫院保健單位要嚴格執行告知制度,在產科門診和產科病房明顯處張貼“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附件5),產科工作人員要在孕產婦住院時及分娩後向孕產婦解釋和說明“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內容。
四、本文件附件中的表格及《出生醫學證明》資料內容確認章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啓用。
五、寶安、龍崗兩區各助產單位應嚴格按程序發放《出生醫學證明》,不得由防保所代發《出生醫學證明》。
附件:1、深圳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略)
2、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資料內容確認章(略)
3、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更改申請表(略)
4、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略)
5、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