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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覈申請書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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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覈申請書 申請書

申請人:林xx 男 46歲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縣xx鎮平西路xx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x 聯繫手機:xxxxxxxxxxx
被申請人:陳 男21歲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縣xx鎮xx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xxxxxxxxxxxx
複覈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10]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xxxxxx號大型臥鋪車,從福建省石獅開往xxx方向,途徑104國道線xx縣xx鎮xxxxx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採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後,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爲:2010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於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爲,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採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爲,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爲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並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爲。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並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10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xxxx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衛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爲證據)。申請人並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於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鑑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爲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爲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採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爲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於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爲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着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10]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林xx
附證據:衛星定位數據表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