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交通安全手抄報內容
導語:交通安全伴我行,只要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將很大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交通安全手抄報的圖文資料,歡迎閱讀!
指揮燈信號的含義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
(2)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3)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4)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
(3)不準穿越、倚坐道口護攔。
(4)不準在道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列隊通過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乘坐公共電、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3)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公共汽車、電廠、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4)機動汽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5)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攔板上。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3)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5)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6)騎三輪車不準並行。
(7)未滿16週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8)未滿12週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