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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執行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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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限公司董事長、股東)、女、1972年生、漢族,住合肥市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棟102室。

怎麼寫執行異議申請書?

****(*******有限公司股東)、男、1971年生、漢族,住址同上。電話:。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事師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對追加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爲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合肥市豐天宇通設備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異議;

2、對執行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財產——-查封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房產有異議。

事實與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於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楊慧、項興海爲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一案[(2015)合執申字第66號]的被申請人的請求。2、申請人楊慧、項興海由於虛假出資445000元,兩被申請人在虛假出資的範圍內對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請求。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慧、項興海爲本案的被執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員會(2015)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慧、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複議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銷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慧、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如下:一、追加楊慧、項興海爲本案的被執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員會(2015)合仲字第092號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未能履行部分由楊慧、項興海在其出資不實44。5萬元的範圍內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楊慧、向興海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償義務。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張勇)又向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楊慧、項興海下達了(2015)合執申字66號查封楊慧、項興海(案外人)房產的民事裁定書。[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15)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系執行員張勇於2015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執行異議申請人認爲:

一、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爲程序錯誤

1、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勇、審判員陳忠、何進既未開庭聽證又未給予申請人楊慧、項興海行使辯論權利就執行裁定[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剝奪了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行使辯論權利。

2、[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剝奪了申請人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的各項訴權!

3、[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裁定追加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爲本案被執行人時未給予其異議期程序違法。

4、[2015]合執申字第66-3號執行裁定書與(2015)合執申字66號民事裁定書送達程序違法。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請執行人,又不是利害關係人,根本不適用“所謂的”留置送達——-執行員張勇於2015年8月13日丟在滁州市三環工貿有限公司財務室!

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爲實體錯誤

1、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聽證審查審判長葉紅偉、審判員李敏、吳陶[2015]合執申裁字笫02號)聽證程序中,向合議庭提交了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驗資報告:關於實物出資部分,已經驗證資本並把手機轉讓與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2、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A、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歇業後,楊慧、項興海(案外人)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B、楊慧、項興海(案外人)對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不到位(事實上是全部出資到位且經過安徽中安會計師事所驗資)。

3、被申請人安徽國信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被執行人(合肥市豐天宇通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楊慧、項興海)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行爲適用法律錯誤

應適用以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3號第五條、第十六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法院的執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執行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執行人破產——-中止執行!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公斷。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律師電話:XXXXX

200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