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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也講究綱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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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代的儒家提倡親親、敬長,認爲 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法家則與之相反,例如《商君書·開塞》認爲: 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衆而以別、險爲務則民亂。

法家也講究綱常倫理

《韓非子·五蠹》曾列舉兩個事例,一個是楚國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爲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另一個是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仲尼以爲孝,舉而上之。韓非評論說:

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故令尹誅而楚奸不上聞,仲尼賞而魯民易敗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也。而人主兼舉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幾矣。

商君之法,使秦國走上了富強之路,併爲最終掃平六國奠定了基礎。而漢朝士大夫對秦純任法術多有微辭,至於談到秦法對社會道德風尚的破壞,更是大加鞭撻。值得注意的是,司馬談《論六家之要指》曰: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他在指出法家嚴而少恩的同時,也肯定了其尊主卑臣、強化等級的一面,對法家的這種評論,有別於其他人的一味譴責。再看《漢書·藝文志》對法家的評價:

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爲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洽,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漢書》對法家肯定的方面比司馬談更多,認爲其刑賞與禮相輔而行,二者並不是對立的,至於傷恩薄厚,那是法家中之刻者所爲,而不是法家的正常情況。《藝文志》作者所生活的'時代,距秦亡已有兩個多世紀,漢代外儒內法、霸王道雜之的現實,也使《藝文志》的作者對法家的評價較漢初更爲平允。

法家主張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張尊主卑臣,甚至用嚴酷的法律維護這種由社會政治地位決定的等級秩序,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那麼,法家是否真的對家族倫常秩序一概否定呢?其實不然。儘管法家在闡述其理論時,經常抨擊家族倫理道德,將其視爲與國法不相容的東西,然而在其政治實踐中,並沒有完全排斥這些倫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加以維護。

《韓非子·忠孝》就曾闡發了法家的忠孝觀:

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

他主張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親,認爲人子而常譽他人之親,曰某子之親,夜寢早起,強力生財,以養子孫臣妾,是誹謗其親者也,是不孝之行。韓非指斥儒家所讚美的古代聖王舜是不仁不義的典型:

瞽臾爲舜父而舜放之,象爲舜弟而殺之。放父殺弟,不可謂仁;妻帝二女而取天下,不可謂義;仁義無有,不可謂明。

認爲天下皆以堯舜之道爲是而法之,是以有弒君,有曲父,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因此必須加以改變。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君、父可以不賢、不慈,臣、子卻必須盡忠、盡孝,絕對不能有絲毫犯上的言行。《呂氏春秋·審分覽·執一》:吳起因權位而與商文發生爭執,吳起說:

治四境之內,成訓教,變習俗,使君臣有義,父子有序,子與我孰賢?

據此,則維護倫常秩序,移風易俗,也是法家政治實踐的重要內容。

秦始皇是以法家學說治國的。他在翦除嫪毐勢力之後,遷太后於萯陽宮,並下令國中:敢以太后事諫者,戮而殺之,從蒺藜其脊肉。先後有二十七人因此喪命。齊客茅焦繼續進諫:陛下車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撲兩弟,有不慈之名;遷母萯陽宮,有不孝之行;從蒺藜於諫士,有桀紂之治。今天下聞之盡瓦解,無向秦者。臣竊恐秦亡,爲陛下危之。茅焦完全以倫理道德的說教進諫,秦王政竟爲所動,乃迎太后於雍而入咸陽,復居甘泉宮。秦始皇三十七年《會稽石刻》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爲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爲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以上內容作爲秦始皇的功德而記人石刻,說明秦始皇很重視家族倫常的維護與社會風俗的改造。秦始皇死後,趙高勸胡亥廢兄自立,胡亥起初有所疑慮,理由是:廢兄而立弟,是不義也;不奉父詔而畏死,是不孝也;能薄而材譾,強因人之功,是不能也。胡亥有這樣的疑慮,說明他平時所受的教育,也包括倫理道德方面的內容。

法家學派作爲戰國時期一個密切關注現實並積極投身於現實政治事務的羣體,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與傳統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脫離當時的現實。上述各例說明,不論倡導一斷於法的法家,還是以法家理論治國的秦統治者,都沒有完全忽視家族倫常。也正因爲如此,以法家思想爲指導的秦律就不可能完全置倫常秩序於不顧。這從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的有關內容,也可以得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