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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三 本紀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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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下

《舊唐書》卷三 本紀第三

四年春正月乙亥,定襄道行軍總管李靖大破突厥,獲隋皇后蕭氏及煬帝之孫正道,送至京師。癸巳,武德殿北院火。二月己亥,幸溫湯。甲辰,李靖又破突厥於陰山,頡利可汗輕騎遠遁。丙午,至自溫湯。甲寅,大赦,賜酺五日。民部尚書戴胄以本官檢校吏部尚書,參預朝政。太常卿蕭瑀爲御史大夫,與宰臣參議朝政。御史大夫、西河郡公溫彥博爲中書令。三月庚辰,大同道行軍副總管張寶相生擒頡利可汗,獻於京師。甲申,尚書右僕射、蔡國公杜如晦薨。甲午,以俘頡利告於太廟。

夏四月丁酉,御順天門,軍吏執頡利以獻捷。自是西北諸蕃鹹請上尊號爲「天可汗」,於是降璽書冊命其君長,則兼稱之。秋七月甲子朔,日有蝕之。上謂房玄齡、蕭瑀曰:「隋文何等主?」對曰:「克己復禮,勤勞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之論事。宿衛之人,傳餐而食。雖非性體仁明,亦勵精之主也。」上曰:「公得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則照有不通,至察則多疑於物。自以欺孤寡得之,謂羣下不可信任,事皆自決,雖勞神苦形,未能盡合於理。朝臣既知上意,亦復不敢直言,宰相已下,承受而已。朕意不然。以天下之廣,豈可獨斷一人之慮?朕方選天下之才,爲天下之務,委任責成,各盡其用,庶幾於理也。」因令有司:「詔敕不便於時,即宜執奏,不得順旨施行。」八月丙午,詔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色。甲寅,兵部尚書、代國公李靖爲尚書左僕射。九月庚午,令收瘞長城之南骸骨,仍令致祭。壬午,令自古明王聖帝、賢臣烈士墳墓無得芻牧,春秋致祭。

冬十月壬辰,幸隴州,曲赦隴、岐二州,給復一年。辛丑,校獵於貴泉谷。甲辰,校獵於魚龍川,自射鹿,獻於大安宮。甲子,至自隴州。戊寅,制決罪人不得鞭背,以明堂孔穴鍼灸之所。兵部尚書侯君集參議朝政。十二月辛亥,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薨。甲寅,高昌王麴文泰來朝。是歲,斷死刑二十九人,幾致刑措。東至於海,南至於嶺,皆外戶不閉,行旅不賚糧焉。

五年正月癸酉,大蒐於昆明池,蕃夷君長鹹從。丙子,親獻禽於大安宮。己卯,幸左藏庫,賜三品已上帛,任其輕重。癸未,朝集使請封禪。己酉,封皇弟元裕爲鄶王,元名爲譙王,靈夔爲魏王,元祥爲許王,元曉爲密王。庚戌,封皇子愔爲樑王,貞爲漢王,惲爲郯王,治爲晉王,慎爲申王,囂爲江王,簡爲代王。

夏四月壬辰,代王簡薨。以金帛購中國人因隋亂沒突厥者男女八萬人,盡還其家屬。六月甲寅,太子少師、新昌縣公李綱薨。七月甲辰,遣使毀高麗所立京觀,收隋人骸骨,祭而葬之。戊申,初令天下決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諸司五覆奏,其日尚食進蔬食,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九月乙丑,賜羣官大射於武德殿。

冬十月,右衛大將軍、順州都督、北平郡王阿史那什鉢苾卒。十二月壬寅,幸溫湯。癸卯,獵於驪山。丙午,賜新豐高年帛有差。戊申,至自溫湯。

六年春正月乙卯朔,日有蝕之。二月丙戌,置三師官員。戊子,初置律學。

三月戊辰,幸九成宮。六月己亥,酆王元亨薨。辛亥,江王囂薨。

冬十月乙卯,至自九成宮。十二月辛未,親錄囚徒,歸死罪者二百九十人於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後應期畢至,詔悉原之。是歲,党項羌前後內屬者三十萬口。

七年春正月戊子,詔曰:「宇文化及弟智及、司馬德戡、裴虔通、孟景、元禮、楊覽、唐奉義、牛方裕、元敏、薛良、馬舉、元武達、李孝本、李孝質、張愷、許弘仁、令狐行達、席德方、李覆等,大業季年,鹹居列職,或恩結一代,任重一時;乃包藏兇慝,罔思忠義,爰在江都,遂行弒逆,罪百閻、趙,釁深梟獍。雖事是前代,歲月已久,而天下之惡,古今同棄,宜置重典,以勵臣節。其子孫並宜禁錮,勿令齒敘。」是日,上制《破陣樂舞圖》。辛丑,賜京城酺三日。丁卯,雨土。乙酉,薛延陀遣使來朝。庚寅,祕書監、檢校侍中魏徵爲侍中。癸巳,直太史、將仕郎李淳風鑄渾天黃道儀,奏之,置於凝暉閣。夏五月癸未,幸九成宮。八月,山東、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賑恤。

冬十月庚申,至自九成宮。十一月丁丑,頒新定《五經》。壬辰,開府儀同三司、齊國公長孫無忌爲司空。十二月丙辰,狩於少陵原,詔以少牢祭杜如晦、杜淹、李綱之墓。

八年正月癸未,右衛大將軍阿史那吐苾卒。辛丑,右屯衛大將軍張士貴討東、西五洞反獠,平之。壬寅,命尚書右僕射李靖、特進蕭瑀楊恭仁、禮部尚書王珪、御史大夫韋挺、鄜州大都督府長史皇甫無逸、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譽、幽州大都督府長史張亮、涼州大都督李大亮、右領軍大將軍竇誕、太子左庶子杜正倫、綿州刺史劉德威、黃門侍郎趙弘智使於四方,觀省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