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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裴政傳》原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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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隋書裴政傳》原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人也。政博聞強記,達於時政,爲當時所稱。政明習故事,簿案盈幾,剖決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其處法詳平如此。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愨。東宮凡有大事,皆以委之。右庶子劉榮,性甚專固。時武職交番,通事舍人趙元愷作辭見帳,未及成。太子有旨,再三催促,榮語元愷雲:“但爾口奏,不須造帳。”及奏,太子問曰:“名帳安在?”元愷曰:“稟承劉榮,不聽造帳。”太子即以詰榮,榮便拒諱,雲“無此語”。太子付政推問,未及奏狀。有附榮者先言於太子曰:“政欲陷榮,推事不實。”太子召責之,政奏曰:“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臣察劉榮,位高任重,縱令實語元愷,蓋是纖介之愆。計理而論,不須隱諱。又察元愷受制於榮,豈敢以無端之言妄相點累。元愷引左衛率、崔茜等爲證,茜等款狀悉與元愷符同。察情既敵,須以證定。臣謂榮語元愷,事必非虛。”太子亦不罪榮,而稱政平直。政好面折人短,而退無後言。時雲定興數入侍太子,爲奇服異器,進奉後宮。政數切諫,太子不納。政因謂定興曰:“公所爲者,不合禮度,此於太子非令名也。願公自引退,不然將及禍。”定興怒,以告太子,太子益疏政,由是出爲襄州總管。妻子不之官,所受秩奉,散給僚吏。民有犯罪者,陰悉知之,或競歲不發,至再三犯,乃因都會時,於衆中召出,親案其罪,五人處死,流徙者甚衆。合境惶懾,令行禁止,小民稱爲神明,爾後不修圖圄,殆無爭訟。卒官,年八十九。

(節選自《隋書·列傳第六十六》)

譯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縣人。裴政見聞廣博,記憶力強,通曉當時的治理情況,被人們稱讚。裴政熟悉典章制度,文書案卷堆滿桌子,也能迅速作出分析判斷,執法寬仁公正,沒有量刑過度的情況。有判死刑的囚犯,裴政就准許他的妻子兒女到獄中看望。到冬天將要處決時,犯人們都說:“裴大夫判處我們死刑,我們沒有什麼遺憾。”他執法公正都像這件事一樣。轉任左庶子,糾正了許多不合理的事,被人們稱讚誠實謹慎。東宮凡有大事,都交給他處理。右庶子劉榮生性非常專橫固執。當時武職人員該輪番休息,通事舍人趙元愷奉命寫文書,沒來得及寫成,太子有旨意,再三催促,劉榮告訴元愷說:“你只管口頭陳奏,不必寫出文書。”等到上奏時,太子問道:“文書在哪裏?”元愷說:“秉承劉榮的意思,沒有寫出文書。”太子就拿這件事責問劉榮,劉榮便否認,說“沒說過這話”。太子把這件事交給裴政推究審問,還沒來得及陳奏,有依附劉榮的人先對太子說:“裴政想陷害劉榮,推究案情不合實情。”太子召裴政責問,裴政上奏說:“凡推究事理有兩個要點,一是明察實情,二是依據證人證詞,辨明事情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是非。我推斷劉榮地位高權勢重,即使劉榮確實告訴過元愷,也不過是很小的過錯,按道理說,不必隱瞞。另外元愷受劉榮節制,怎敢拿毫無根據的話胡亂誣陷牽累別人。趙元愷找出左衛率、崔茜等人作證,崔茜等人交代的情況和趙元愷所說完全相符。從情理上既然難分是非,就應當根據證人判定。我認爲劉榮告訴過元愷,這一情況一定屬實。”太子沒有治劉榮的罪,卻稱讚裴政公平正直。裴政喜歡當面指責別人的過錯,但回去背後不再說什麼了。當時雲定興屢次進宮侍奉太子,準備些奇異的`服飾器物,進獻給後宮。裴政多次懇切勸諫,太子不採納。裴政趁機對雲定興說:“您的所作所爲,不合禮儀制度,這對太子來說不是好名聲。希望您主動迴避,否則將惹禍上身。”雲定興大怒,把這話告訴了太子,太子更加疏遠裴政,並因此將他調出京城做了襄州總管。妻子兒女沒有跟隨上任,所得俸祿分給下屬官吏。百姓有犯罪的,都暗中掌握實情,有的一整年也不揭發他們,至於屢次犯罪的,就趁大規模的集會時,將他們從衆人中召出來,親自審查覈實他們的罪行,有五人被處死,流放的人很多。全境的人惶恐不安,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百姓將他奉爲神明,此後境內不設監獄,幾乎沒有多少人打官司。裴政死於襄州總管任上,終年八十九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