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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於帶病提拔自查自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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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堅決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帶病提拔自查自糾報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2016關於帶病提拔自查自糾報告

  【2016關於帶病提拔自查自糾報告1】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推進我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縣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我辦以解決損害羣衆利益的突出問題爲重點,大力開展專項治理,不斷強化政風行風建設,認真開展幹部損害羣衆利益突出問題的集中治理活動,現將我辦開展活動情況總結如下:

一、組織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我辦接到《關於對農村基層組織和幹部損害羣衆利益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治理的實施方案》的文件後,立即組織召開辦全體幹部職工會議進行了傳達學習,對幹部違法違紀、損害羣衆利益等問題又敲了一次警鐘,從而進一步增強了幹部職工廉政意識。

二、精心安排,明確治理重點

一是明確了集中治理活動的主要內容。根據文件精神,我辦本次集中整治活動主要針對民生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治理。二是明確了集中治理的時間節點。11月10日以前爲動員部署階段;11月中、下旬爲自查自糾階段;12月上旬爲重點督查階段;12月中、下旬總結提高階段。三是明確了集中治理的工作要求。首先必須增強責任意識,紮紮實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圓滿完成集中治理任務;其次是加強組織和領導,我辦指定專人負責,明確任務分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最後是強化監督檢查,對在集中治理活動中發現的問題,要快速反應,及時處理,對典型案件予以通報。

三、全面排查,找出問題癥結

通過全面排查和徵求基層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梳理統計反映我辦損害羣衆利益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落實上級強農惠民政策和文件精神時,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二是在扶貧資金使用方面雖未出現截留、挪用、濫用現象,但有時資金撥付不能及時到位;三是幹部在處理羣衆關係時工作方法有待進一步提升。

四、及時糾正,落實整改措施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一是充分利用各種會議、搞好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二是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宣傳欄等形式,向基層羣衆廣泛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知識。三是要加大對強農惠民政策的宣傳,增強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2、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一是要加強幹部組織紀律、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與引導。要求幹部每月定期向黨支部彙報思想工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等情況,對他們存在的問題及時糾錯糾偏。二是要教育引導幹部更好地依法依規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享有權利,更好地依法依規監督基層幹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是在政策法規、項目申報、重要決策等方面確保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管理權,讓村民參與管理村級事務,真正實現村民自治制度。

3、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規範幹部行政行爲。加強幹部的從政行爲、工作活動、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個人生活圈、娛樂圈等領域的監督。

4、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嚴肅落實責任追究。一是注重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加強他們的自身修養和黨性鍛鍊,提高幹部工作相應能力。二是要加強對幹部隊伍的作風整頓,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對那些違犯法紀黨紀政紀的幹部依法依紀嚴肅查處。三是對反映損害羣衆利益的突出信訪問題和違紀案件要認真調查,一經覈實必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手軟,起到查處一人,教育一片,穩定一方的作用。

  【2016關於帶病提拔自查自糾報告2】

根據市、區委組織部《關於對“帶病提拔”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進行集中倒查的通知》要求,街道黨工委對幹部“帶病提拔”情況進行了全面總結和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幹部任用條例》

根據市、區委組織部相關要求,街道黨工委非常重視,迅速組織領導幹部深入學習《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其列爲重要議事日程。爲保證學習效果,街道黨工委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對《辦法》和《條例》的學習貫徹進行了安排和部署,組織全體幹部開展學習,提高對《條例》貫徹落實重要性的認識,將《辦法》和《條例》的學習貫徹作爲一項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緊抓好;二是要求班子成員及人事幹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它的內容和要求;三是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作爲街道領導工委會的重要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通過以上措施進一步促進了《條例》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加深了對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監督的認識,使幹部更加明確了“帶病提拔”幹部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對於開展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自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二、確定倒查對象

街黨羣工作部與街紀委進行溝通,收集《責任追究辦法》頒佈以來處級、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受撤職以上處分的情況。集中收集掌握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的處級、科級正職、和副職領導幹部:(1)2010年3月以後提拔任職的;(2)提拔後受到撤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3)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不包括非領導幹部。通過街黨羣工作部、街紀委的聯合調查,在2010年3月以後提拔任職的幹部有17人,其中,處級幹部3人,科級正職幹部8人,科級副職幹部6人,這些人中沒有提拔後受到撤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和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情況。

通過對水果湖街幹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自查,不存在幹部“帶病提拔”的情況,在以後工作中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幹部任用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肅幹部選拔任用紀律,避免幹部“帶病提拔”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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