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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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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內容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爲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爲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

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爲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隨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消費者權益日設立宗旨】

選擇這樣一天作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爲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房·帕金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她又說: “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應列入世界範圍的爲消費者權利的保障而鬥爭的行列。”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在每年選擇一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爲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爲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主要內容包括: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⑶蒐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消費者權益日主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