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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反邪教手抄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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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邪教手抄報的有關辦報內容:哪些邪教活動應以犯罪論處?

2015年反邪教手抄報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兩高”的司法解釋,具有下列邪教活動之一的應以犯罪論處:

(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衆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衆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反邪教手抄報圖

(六)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七)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爲的;

(八)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姦淫婦女、幼女的;

(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

(十)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十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

(十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十三)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的;

(十四)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十五)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