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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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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秉忠

《元史》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劉秉忠,字仲晦,初名侃,因從釋氏,又名子聰,拜官後始更今名。其先瑞州人也,世仕遼,爲官族。曾大父仕金,爲邢州節度副使,因家焉,故自大父澤而下,遂爲邢人。庚辰歲,木華黎取邢州,立都元帥府,以其父潤爲都統。事定,改署州錄事,歷鉅鹿、內丘兩縣提領,所至皆有惠愛。秉忠生而風骨秀異,志氣英爽不羈。八歲入學,日誦數百言。年十三,爲質子于帥府。十七,爲邢臺節度使府令史,以養其親。居常鬱鬱不樂,一日,投筆嘆曰:“吾家累世衣冠,乃汨沒爲刀筆吏乎!丈夫不遇於世,當隱居以求志耳。”即棄去,隱武安山中。久之,天寧虛照禪師遣徒招致爲僧,以其能文詞,使掌書記。後遊雲中,留居南堂寺。世祖在潛邸,海雲禪師被召,過雲中,聞其博學多材藝,邀與俱行。既入見,應對稱旨,屢承顧問。秉忠於書無所不讀,尤邃於《易》及邵氏《經世書》,至於天文、地理、律歷、三式六壬遁甲之屬,無不精通。論天下事如指諸掌。世祖大愛之,海雲南還,秉忠遂留藩邸。後數歲,奔父喪,賜金百兩爲葬具,仍遣使送至邢州。服除,覆被召,奉旨還和林。上書數千百言,其略曰:

典章、禮樂、法度、三綱五常之教,備於堯、舜,三王因之,五霸敗之。漢興以來,至於五代,一千三百餘年,由此道者,漢文、景、光武,唐太宗、玄宗五君,而玄宗不無疵也。然治亂之道,系乎天而由乎人。天生成吉思皇帝,起一旅,降諸國,不數年而取天下。勤勞憂苦,遺大寶於子孫,庶傳萬祀,永保無疆之福。

愚聞之曰:“以馬上取天下,不可以馬上治。”昔武王,兄也;周公,弟也。周公思天下善事,夜以繼日,每得一事,坐以待旦,以匡周室,以保周天下八百餘年,周公之力也。君上,兄也;大王,弟也。思周公之故事而行之,在乎今日。千載一時,不可失也。

君之所任,在內莫大乎相,相以領百官,化萬民;在外莫大乎將,將以統三軍,安四域。內外相濟,國之急務,必先之也。然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可及;萬事之細,非一心之可察。當擇開國功臣之子孫,分爲京府州郡監守,督責舊官,以遵王法;仍差按察官守,治者升,否者黜。天下不勞力而定也。

天下戶過百萬,自忽都那演斷事之後,差徭甚大,加以軍馬調發,使臣煩擾,官吏乞取,民不能當,是以逃竄。宜比舊減半,或三分去一,就見在之民以定差稅,招逃者復業,再行定奪。官無定次,清潔者無以遷,污濫者無以降。可比附古例,定百官爵祿儀仗,使家足身貴。有犯於民,設條定罪。威福者君之權,奉命者臣之職。今百官自行威福,進退生殺惟意之從,宜從禁治。

天下之民未聞教化,見在囚人宜從赦免,明施教令,使之知畏,則犯者自少也。教令既設,則不宜繁,因大朝舊例,增益民間所宜設者十數條足矣。教令既施,罪不至死者皆提察然後決,犯死刑者覆奏然後聽斷,不致刑及無辜。

天子以天下爲家,兆民爲子,國不足,取於民,民不足,取於國,相須如魚水。有國家者,置府庫,設倉廩,亦爲助民;民有身者,營產業,闢田野,亦爲資國用也。今宜打算官民所欠債負,若實爲應當差發所借,宜依合罕皇帝聖旨,一本一利,官司歸還。凡陪償無名,虛契所負,及還過元本者,並行赦免。

納糧就遠倉,有一廢十者,宜從近倉以輸爲便。當驛路州城,飲食祗待偏重,宜計所費以準差發。關市津樑正稅十五分取一,宜從舊制。禁橫取,減稅法,以利百姓。倉庫加耗甚重,宜令權量度均爲一法,使錙銖圭撮尺寸皆平,以存信去詐。珍貝金銀之所出,淘沙煉石,實不易爲,一旦以纏絲縷,飾皮革,塗木石,妝器仗,取一時之華麗,廢爲塵而無濟,甚可惜也,宜從禁治。除帝胄功臣大官以下章服有制外,無職之人不得僣越。今地廣民微,賦斂繁重,民不聊生,何力耕耨以厚產業?宜差勸農官一員,率天下百姓務農桑,營產業,實國之大益。

古者庠序學校未嘗廢,今郡縣雖有學,並非官置。宜從舊制,修建三學,設教授,開選擇才,以經義爲上,詞賦論策次之。兼科舉之設,已奉合罕皇帝聖旨,因而言之,易行也。開設學校,宜擇開國功臣子孫受教,選達才任用之。

天下莫大於朝省,親民莫近於縣宰。雖朝省有法,縣宰宜擇,縣宰正,民自安矣。關西、河南地廣土沃,以軍馬之所出入,治而未豐。宜設官招撫,不數年民歸土闢,以資軍馬之用,實國之大事。移刺中丞拘榷鹽鐵諸產、商賈酒醋貨殖諸事,以定宣課,雖使從實恢辦,不足亦取於民,拖兌不辦,已不爲輕。奧魯合蠻奏請於舊額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間。科榷並行,民無所措手足。宜從舊例辦榷,更或減輕,罷繁碎,止科徵,無從獻利之徒削民害國。鰥寡孤獨廢疾者,宜設孤老院,給衣糧以爲養。使臣到州郡,宜設館,不得於官衙民家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