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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監管與地方分權讀後感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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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章討論的問題及意義

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監管與地方分權讀後感

文章討論了一個主要問題:爲什麼在社會性監管領域,如煤礦、環保、食品藥品方面,中國要採用分權的結構?

文章針對作爲中國在社會性監管領域分權,中央與地方關係進行研究,分析了三種監管類型——准入監管、標準設立和信息披露,揭露了三中監管方式的優點和不足。作者認爲,三種監管應當達到動態平衡,目前政府大多依賴准入監管,未來的方向應該是提高標準設立和信息披露的比重。然而在新時代監管模式下,社會性監管不能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社會中間層組織和社會公衆的責任,監管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有待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等領域對地方和社會的分權以達到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平衡是文章的核心內容。

  二、文章的結構與論證

文章分爲3部分,分別闡述和論證了以下內容:

文章第一部分針對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監管維度展開分析,問題本質在於如何到到地方關係的平衡,研究發現政府傾向橫向集中監管弱化縱向監管,以政治風險爲基礎的責任轉移說顯然無法完全解釋分權,引出一個新的理論來解釋中國在與健康風險相關的監管事業上的分權傾向。

文章的第二部分闡述了文章的分析框架,政府、市場與社會。從經濟性監管與社會性監管的不同出發,三中監管手段的政府介入程度不同引起效用有所不同,表示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之間並非此消彼長的關係,它反映的是在食品安全上各方力量的相對強弱,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就全國性政府與地方性政府的分權而言,全國性政府在准入監管方面更有優勢,而地方性政府和社會組織在標準設立與信息披露方面更勝一籌。

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國在食品安全上爲什麼實現地方分權,文章以QS制度爲例,梳理了食品監管的集權到分權的歷史脈絡,指出完全依賴中央政府准入監管行不通,分權給地方後更能有效實施監管。

文章的第四部分展開了比較研究,指出美國進步時代的食品監管改革集權的原因,自由放任帶來壟斷,法院治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是個人選擇的問題,而是社會公共問題,需要集體的行動才能應對。政府集權可以實施更爲有效的監管,傳統的聲譽機制被信息披露與標準設立下的社會監管所取代。

  三、文章的主要觀點及讀者意見

文章的主要觀點是所有國家的監管體系都在一定程度上結合了準人控制、標準設立和信息披露,多樣化監管是未來的監管趨勢。當前中國的'監管制度過於依賴事前監管,標準設立和信息披露的手段使用都仍然有限。在多樣化和分散的監管環境下,考慮到公衆對不同食品不同層次的需求,需要加強標準設立與信息披露,指出中國的監管改革必須引人社會的動力來施行對市場的約束,需強化社會監管。

筆者基本同意作者的觀點,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管採用事前監管較多,適中事後監管較少且有一定難度,改變監管方式,分權給地方,引入社會監管主體是有必要的。文章的亮點是作者對中國的監管制度的分析,揭示了監管問題的實質,其解決方法是社會共治。在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域,個人直接對抗大企業和政府並非經濟,用社會的力量來政府與大企業對話更具效率與實現公平。然而,文章在結構上有所欠缺,文章對監管效用的分析應建在其建立在數據提煉的基礎上,數據來源的缺乏讓評價標準的說服力有所欠缺,顯得主觀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