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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轉學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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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轉學證明 證明書

高中轉學證明
高中轉學證明
①轉入學生必須持有下列證明,⑴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或家長部隊轉業、復員證明;或家庭戶口遷移證;或其它特殊情況證明;⑵轉出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轉學聯繫表(一式三份,一份轉出學校留存,一份交轉入學校,一份交教育股備案,見附件3);轉出學校和當地行政部門在轉學聯繫表上欄目簽出同意轉出意見,並蓋好章;⑶接受學校所屬學區範圍內戶口冊;⑷接收學校根據情況,是本校戶口範圍內的學生在轉學聯表上欄目中籤入接收意見;⑸學籍表、會考證、會考成績證明;上述材料齊全後到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再由學校統一到市教育局基教處辦理轉學審批手續。
②轉出的學生應有下列證明材料,⑴轉出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轉學聯繫表(一式三份,一份轉出學校留存,一份交轉入學校,一份交教育股備案,見附件3);轉出學校在轉學聯繫表上欄目簽出同意轉出意見,並蓋好章;⑵學籍表、會考證、會考成績證明;上述材料齊全後到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再由學生或家長到市教育局基教處辦理轉學審批手續。
③外地重點中學學生要求轉入本縣重點中學者,除交驗上述證明外,還需交外地教育行政部門關於轉出學校是重點學校證明,經重點學校考試、成績合格方可轉入,不合格者轉入一般中學就讀,本縣一般中學不能轉入重點中學讀書。
④按市教育局規定,學期結束和開學初前、後半個月內爲轉學時間,無特殊情況不能轉學。
⑤試讀生不能轉學(因未發學籍號)。
⑥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尤其是年級班額平均超過60人的學校不能接收非正常轉學的學生,個別特殊情況確需轉入需經局領導簽字同意方可轉入。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拒收或強留。
5、學籍表管理
學校必須妥善保管好學生學籍表、會考證,不得遺失和損壞,填好學生會考成績,各校督促班主任按時寫好每學期學生評語
6、畢業證發放與高中畢業會考
①學生修業期滿,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會考成績合格,操行成績符合要求,准予畢業,由市教育局統一發放高中畢業證,無學籍號者和會考成績不合格不能發畢業證。
②會考時,由教育股返回在校學生名單,各校按返回在校學生名單報名參加會考,無名單者不能在本校參加會考,必須到原學校參加考試。
7、各校每學期開學後25天內上報《新學期在校學生情況統計表》附件6
8、各校要按本規定管理好學籍,在實踐的過程中逐步完善,若管理失誤,造成學生不能正常參加會考和畢業證發放,由各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