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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關於人大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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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2015關於人大調研報告

。從6月12日開始,經過近一個月的時間,調研組分南北兩個組,分別深入到16個鄉鎮,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交流分析探討鄉鎮人大工作情況。7月23日,縣人大常委會將調查走訪座談以及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書面彙報情況進行歸納整理。通過討論分析,現將對鄉鎮人大工作調查研究的情況彙報如下:

  一、鄉鎮人大的地位、作用日益顯現

本屆鄉鎮人大於2012年初依法換屆,經各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選舉,全縣16個鄉鎮共選舉產生人大主席16名、副主席16名。16名人大主席全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11名副主席全部爲專職,5名爲兼職,各鄉鎮共選出鄉鎮人大代表1062名。這樣的配備爲鄉鎮人大開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目前,各鄉鎮的人大工作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鄉鎮黨委加強領導,加快了鄉鎮人大自身建設步伐。   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有力領導,爲鄉鎮人大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了根本保證。各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總體來說是重視的,每年都聽取人大工作的彙報,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職能,幫助人大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1、工作機構得到加強。按照縣委的統一安排,全縣各鄉鎮均依法設置了人大主席團,並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人大主席,另行配備人大專職副主席,而且專職副主席全部進入鄉鎮黨委班子。鄉鎮黨委將人大工作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不定期聽取或研究鄉鎮人大工作。鄉鎮政府對鄉鎮人大行使職權所需的各項經費一般都採用報賬制實銷實報,部分鄉鎮爲人大主席團配備了電腦等設備,爲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全縣16個鄉鎮均成立了代表小組活動室,制定了工作制度,定期接待選民,瞭解選民的意見和呼聲,架起溝通的橋樑。

2、工作程序不斷規範。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按期召開,充分履行法定職權。在規範鄉鎮人代會工作方面,有的制定了主席團籌備和主持召開人代會的工作職責,在履行職責中做到了“五落實”(大會安排落實、工作報告材料落實、代表清理與補選及視察工作落實、宣傳任務落實、會議經費落實);有的鄉鎮提前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列席鄉鎮經濟工作會議,讓代表充分了解政府的相關工作;有的提前召開代表組長會議,佈置代表會前做好聯繫選民工作,爲開好人代會提供了可靠的保證,人代會的審議質量也逐年有所提高。

3、鄉鎮人大與代表、選民的聯繫日益密切。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利用接近基層、接近羣衆的特點,定期、不定期地走訪、看望代表,傾聽代表心聲,瞭解羣衆願望。不少鄉鎮人大主席團建立了每月一天的代表及選民來信來訪接待日製度,及時化解了一些矛盾。有的鄉鎮人大主席團還在節日期間進行慰問代表活動,幫助代表解決生活上的困難,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積極主動,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各鄉鎮人大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認真履職,積極工作,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形成了一些好的制度,履職能力得到加強。

1、視察工作進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視察工作是鄉鎮人大工作的薄弱環節,爲了及時彌補好這一短板,各鄉鎮在今年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香鹿山鎮人大主席團今年的視察工作牢牢把握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這個大局,先後組織了三次代表視察工作,例如該鎮人大主席團在瞭解本鎮村民因房屋拆遷與工作人員產生糾紛時,及時組織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到現場開展視察工作,在視察工作取得進展後,責成一名分管副鎮長限時辦結,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據統計,我縣今年上半年16個鄉鎮共開展了27次代表視察工作,參加視察的人大代表達320餘人次,爲今後我縣總結推廣代表視察工作積累了大量經驗。

2、加大力度,督辦好代表意見。代表對政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是代表履行職責、促進政府工作的一條重要途徑,也是代表向政府反映民意的一種很好的形式。本屆以來,各鄉鎮人大共收到代表書面意見395件,內容主要涉及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鄉鎮建設和管理、道路交通和水利設施建設等方面。調研中我們瞭解到各鄉鎮政府都把辦理代表書面意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召開鄉鎮長辦公會議或承辦部門負責人會議,明確任務、責任和要求;有的分管鄉鎮長親自辦理,親自答覆代表。大多數代表對書面意見辦理結果表示滿意和基本滿意。對於代表不滿意的書面意見,有關鄉鎮人大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或者要求重新辦理,或者協助做好解釋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張塢鎮人大還對歷年未辦結的代表書面意見跟蹤督辦,一抓到底,得到了代表和羣衆的一致好評。

(三)代表認真履職,爲鄉鎮人大開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礎。各鄉鎮人大把加強代表培訓、提高代表素質的工作放到了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常抓不懈。

1、圍繞重點,認真開展幫扶活動。一是動員和組織人大代表在帶頭致富的同時,帶領本村本組的羣衆共同致富,讓各級人大代表投身到經濟發展的最前沿,努力發揮人大代表的模範帶動作用。高村姚宗餘成立的河南華裕黑色作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常年種植黑色作物2000多畝,年銷售額1500多萬元,同時還帶動了本村及鄰近村的1000多戶農戶發展黑色作物種植,增加了農民收入。二是組織人大代表積極投身本地公益事業建設,帶領羣衆改善居住環境。趙保鄉人大代表田佔年先後投入資金20多萬元,爲村裏修建道路、建設垃圾池,並資助家境貧困的學生。三是動員各級人大代表積極參與維護當地社會穩定工作,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

2、強化培訓,努力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和水平。各鄉鎮人大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結合有關活動,組織代表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學習老代表的履職經驗。今年以來,全縣16個鄉鎮人大主席團共開展各類培訓21次,接受培訓的代表達900多人次,培訓的主要內容有《代表法》、《監督法》、《選舉法》等法律法規。這些培訓讓代表對本職工作有了初步認識。

  二、鄉鎮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調研中我們感到,雖然鄉鎮人大在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仍存在着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對鄉鎮人大地位、作用的認識不到位。目前,各級各部門對人大工作的認識千差萬別,個別黨委書記沒有把人大工作放到應有高度抓好落實,部分重大事項不提交人大主席團討論,人大工作安排經常打擦邊球,個別鄉鎮長接受監督的意識淡薄,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是開會時才發給代表,在人代會上讀一遍就結束,幾乎沒有問過代表提的意見建議,更不要說一般的部門工作報告或者主席團會議。部分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開展人大工作時有顧慮,怕做多了打擾政府工作,影響班子辦結。部分人大代表沒有人大意識,在其心目中就是“開一天會、發一次言、劃一個圈、吃一頓飯、照一張像”,就算完成了人大代表的使命。

(二)鄉鎮人大幹部配備不科學、不到位。由於機構改革和上級黨委關於鄉鎮領導職數的硬性規定,雖然縣委在換屆時對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選進行了調配,但從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配備和鄉鎮反映的情況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沒有專職人大主席,有的甚至沒有專職人大副主席。這種配備從本意上看是爲了減少領導職數,但由於黨委書記要抓要管的事很多,沒有過多的精力從事人大工作,給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動的正常開展帶來很大困難。這次調研,有的黨委書記在分析本鄉鎮人大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時,十分坦誠,認爲人大工作沒做好,與人大主席有直接關係,但身爲黨委書記,事務繁多,加之擔任人大主席時間不長,人大業務知識還比較陌生,所以對做好鄉鎮人大工作確實顯得力不從心。二是絕大多數專職副主席都直接分管有政府工作甚至是帶有“一票否決”性質的工作,從而導致人大工作根本沒有精力開展,更不可能自己監督自己。

(三)上級人大對鄉鎮人大業務培訓不夠,指導不力。在調研中,各鄉鎮普遍反映,其它各項工作,包括組織、宣傳、紀檢等工作每三到五個月都有上級主管部門到鄉鎮督導檢查工作,而縣人大作爲國家權力機關,因爲沒有定期檢查指導鄉鎮人大工作的制度,客觀上也導致了鄉鎮領導對人大工作的認識偏差,一些鄉鎮領導在調研時也談出了自己的苦衷,鄉鎮工作千頭萬緒,有時就是想抓一下人大工作也不知道從何抓起,因爲大家都不熟悉人大工作。

(四)代表履職能力不強、履職積極性不高。我縣鄉鎮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薄弱環節,一是由於都是兼職代表,導致執行職務的時間和精力難以保證,多數代表除出席人代會外,較少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平時也很少聯繫人民羣衆,很少向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二是一些人大代表業務知識差、法律意識低,少數人大代表不認真學習人大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對人大代表的權利、義務、職責認識不深入,對人民羣衆反映的問題自己沒有理清,到處亂髮言,有的代表不知道如何履行代表職務,提出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的質量不高。

(五)鄉鎮人大日常工作經費及代表有閉會期間活動經費難以保障。《代表法》等法律法規雖然對鄉鎮人大日常工作經費及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經費作了由同級財政解決的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各鄉鎮對人代會期間和重大活動期間的經費由財政據實報銷,但對鄉鎮人大日常工作經費和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經費都沒有列入財政預算,無固定經費來源,從而影響鄉鎮人大日常工作及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各種活動的正常開展。

(六)鄉鎮人大自身建設不夠,履職程序不規範。一是部分鄉鎮人 大沒有辦公室。二是各鄉鎮雖然都建立了代表活動小組室,制定了代表小組活動計劃,但代表小組活動計劃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個別鄉鎮幾乎沒有開展代表小組活動,即使有個別鄉鎮代表小組開展活動也是流於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三是部分鄉鎮人代會質量不高,突出表現在:會議議題選擇不合理、不科學,有些應當提交人大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沒有提交;鄉鎮人代會會期很短,一般都是一天,一些重大問題根本來不及審議,沒有充分保障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力;有的鄉鎮把人代會開成了黨委、政府部署工作的一攬子會議。

  三、進一步加強鄉鎮人大建設的幾點建議和思考

(一)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加強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建議鄉鎮黨委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來認識人大的地位、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年定期聽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使鄉鎮人大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國家事務中做到有職、有責、有權。

(二)納入統一考覈,進一步提高鄉鎮人大的地位。爲了進一步提高鄉鎮人大的地位,發揮鄉鎮人大的作用,建議縣委對鄉鎮黨委的考覈將鄉鎮人大工作的考覈比例提高到20%左右,以增強黨委對人大工作領導的責任心、人大接受黨委領導的自覺性以及人大主動開展工作的積極性。此外,鄉鎮人大主席的年終考覈,應和鄉鎮黨、政正職一樣,由縣委統一組織考覈,在考覈鄉鎮人大主席時,應聽取上級人大的意見。

(三)健全鄉鎮人大工作的保障機制。在政治、經濟、制度等方面給鄉鎮人大開展工作予以保障,對此,《洛陽市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大工作的意見》也作了規定,但執行起來還有一個過程。縣財政部門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對鄉鎮人大的日常工作經費和鄉鎮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專項使用,確保鄉鎮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加強宣傳工作,進一步增強領導幹部的人大意識。  建議把人大制度和法律知識教育作爲全縣幹部,特別是科級領導幹部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作爲幹部培訓的必要課程,進一步增強憲法意識、國家意識、民主意識。縣委宣傳部門要把宣傳人大制度、民主法制建設及各級人大代表參與地方國家事務管理等內容列入宣傳計劃,並認真抓緊抓好。縣廣電等新聞媒體要把鄉鎮人大活動納入報道內容,確保每週有一至二條人大工作報道,改變會議期間集中報道,會後無聲無像的現象。

(五)加大指導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鄉鎮人大依法履職的能力。縣人大常委會要加強與鄉鎮人大的聯繫和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指導,幫助鄉鎮人大幹部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水平;幫助鄉鎮人大建立一套工作制度,不斷規範鄉鎮人大的工作。通過培訓、工作例會、參加縣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等形式,共同研究工作,更好地發揮鄉鎮人大及其主席團的作用。同時要在人員配備、工作條件、經費、待遇等方面協調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落實有關政策,從而推進鄉鎮人大工作的開展。

(六)加強對鄉鎮人大幹部和縣、鄉代表的培訓工作。縣人大要負責編印適合本縣實際的人大工作培訓教材,並負責對鄉鎮人大專職幹部和部分代表小組長進行人大業務和法律法規的培訓,鄉鎮人大要負責對代表開展代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對代表的培訓要從實際出發,拓展培訓形式,研究培訓內容,注重培訓實效,如:開展“人代會期間如何審議政府工作”、“閉會期間如何開展代表工作”等“應知應會”的內容的培訓,不斷提高代表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能力,努力提高鄉鎮人大幹部的業務水平和縣鄉人大代表的履職能力,促進鄉鎮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

  篇2

近兩年來,隨着監督法的頒佈實施,人大監督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新的形勢表明,人大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作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逐步成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重點。爲紮實推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我們按照縣委學習實踐活動領題調研

工作總體方案的安排,會同縣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和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於2009年4月9日至5月6日,對縣鄉人大監督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歷時近一個月的專題調研。

  一

近一個月來,調研組召開了有紀委、監察局、法院、檢察院、發改局、財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訪局等20餘個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有10餘名省、州、縣人大代表參加的專題討論會,先後深入平湖、卡蒲、苗二河、牙舟、通州、鼠場等鄉鎮進行了實地調研。

調研組通過縣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自查,走訪人大代表,聽取幹部羣衆意見,察看基層人大建設和工作開展情況等形式,對縣鄉兩級人大監督工作的主要做法、程序方式、制度建設和職能作用發揮情況等進行了調查。近幾年來,中央、省、州和縣委高度重視人大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積極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先後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決定,特別是監督法頒佈實施以來,對人大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縣人大常委會及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貫徹執行監督法和有關決定上,立足發展大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了縣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監督的意識明顯增強。貫徹執行監督法,加大監督工作力度,常委會組成人員、各級人大代表履職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逐步提高,圍繞中心、服務全局、強化監督的意識不斷增強。二是監督的目標更加明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推動和促進發展作爲一切工作的共同目標,更加明確了人大監督在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三是監督的內容更加具體。把監督實效作爲檢驗工作的主要標準,使監督事項更加突出重點,更加富於專題性、階段性和時效性。四是監督的質量得到提高。通過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總結,突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方式,注重監督實效,使監督既講程序、更重實質,既講究結果的確定,更注重過程的完善。

  二

換屆以來,縣人大常委會在中共**縣委的領導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權,保障了憲法和法律在我縣的貫徹實施,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監督——體現服務中心爲民辦事

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解決羣衆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爲監督工作的根本主題。

2.爲保障和改善民生履職。一是高度關注羣衆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調研、檢查、視察等多種形式聽取和收集羣衆的意見和建議,圍繞羣衆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出決議、決定或提出審議意見32

項。如先後督促縣農業部門解決塘邊鎮羣衆雜交玉米種子質量問題,縣國土部門辦理落實白龍鄉羣衆土地使用證問題,縣水利部門解決牙舟集鎮人畜飲水安全問題等。二是強化督辦代表提出的建議。通過採取會議交辦、現場督辦、聽取辦理情況(二)監督——着力改進和完善工作

把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機制和加強自身建設作爲提高監督水平的前提和基礎。1.改進監督方式。一是監督環節突出一個“實”字。爲規範審議程序,試行了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投票表決制度,先後審議票決“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65項,其中縣林業局關於貫徹實施森林法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和縣發改局“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初次審議未獲通過,在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後進行再次審議票決得以通過。“票決制”的實踐使審議環節更加突出實質性,審議結果更加體現會議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嚴肅性。二是監督渠道抓住一個“寬”字。把開展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評議拓展爲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綜合運用視察調研、座談交流、個別走訪、民主測評、徵求意見等形式,幫助受評部門找準問題、加強整改、推動工作。三是監督方式追求一個“活”字。善於統一集體行使職權和個人履行職責的關係,在監督一些重大事項、重點建議和重大信訪問題時,採取代表約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進行調查瞭解,對需作進一步督辦的事項,由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督辦落實,使監督手段更具效力,更能切實解決問題。

2.健全監督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監督議事工作機制。制定了**縣人大常委會監督暫行辦法、議事規則、人事任免暫行辦法和財政預算監督暫行辦法。二是建立和完善督察督辦工作機制。制定了**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督辦暫行辦法和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督辦單位和承辦機關的具體職責。三是建立和完善協調聯繫工作機制。制定了**縣人大常委會聯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暫行辦法、指導聯繫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辦法和聯繫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暫行辦法,使常委會與人大代表、鄉鎮人大和縣“一府兩院”的聯繫和溝通更加規範和有效。四是建立和完善監督公開工作機制。制定了常委會旁聽規則,規範邀請公民旁聽人大常委會例會活動,進一步拓寬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渠道,使人大監督工作更加公開透明。五是建立和完善組織管理工作機制。制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本級人大代表辦法,爲規範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提供了制度保障。

3.強化監督素質。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多形式的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專題學習討論、法律法規及人大制度理論的專題培訓,組織外出學習考察、開辦網絡人大工作專欄等,共舉辦培訓班和業務講座6次,組織機關幹部參加各類培訓和考察50人次,被新聞媒體採用的理論文章和新聞稿件146篇,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機關幹部的履職水平進一步提高。二是加強作風建設。經常組織幹部職工深入基層,開展各種形式的主題實踐活動,積極爲羣衆辦實事、解難題,共幫助基層羣衆興辦實事50餘件次,落實幫扶資金及物資折款45萬餘元,進一步拉近人大幹部與羣衆之間的距離,增強了履職意識。三是加強隊伍管理。充分認識搞好機關工作的重要性,推進機關績效考覈機制建設,注重發揮機關各委辦的工作職能和參謀助手作用,積極主動地爲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提供服務。

(三)監督——注重發揮代表作用

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作爲提高監督能力的重點和關鍵,使監督過程更加體現民主、民意和民權。

2.邀請代表列席會議、參加活動。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已形成常規工作制度,根據每次會議議程,結合代表的職業特點和個人意願,共邀請了相關領域和熟悉情況的代表60餘名列席常委會會議;在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和其他活動中堅持就地邀請人大代表參加,邀請參加活動的代表120餘人次,代表們在參加活動時提出了許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對提高審議質量和監督實效發揮了重要作用。

3.組織代表集中視察和調研。先後組織了5次不同規模的省、州、縣三級人大代表集中視察和調研,參與代表270餘人次,深入全縣19個鄉鎮及部份學校、企業和社區,重點視察了我縣重大項目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旅遊業發展、小城鎮建設、扶貧開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林權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況,就每次視察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視察報告分別交由省、州、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進一步發揮了人大代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三

總體而言,人大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監督的意識、手段和實效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在調研過程中,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監督工作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看仍是一個薄弱環節,對照形勢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羣衆的期望還有差距,還存在影響人大監督職能作用發揮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

(一)從監督觀念上看,認識存在困惑。對於人大監督重要性的認識還需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作爲監督主體,主動監督的意識還不強,還存在“黨委不點頭,不能監督;政府不高興,不便監督;遇到大問題,不敢監督”的顧慮,以及人大監督能發揮多大作用,權力用到什麼程度才合適的困惑,在支持配合方面考慮多,從監督制約角度考慮少;受傳統思維和社會輿論的影響,仍存在“船到碼頭車到站、退居二線難作爲”的消極心態。另一方面作爲被監督者還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觀念,對人大監督的法定地位和權力認識不清,認爲人大監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對工作的否定,沒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視。兩方面的認識偏差影響了監督作用的發揮,使監督工作處於被動局面。

(二)從監督體制上看,關係有待理順。由於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使現行黨和國家機關的部分運行體制還未完全理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大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其一,人大與黨委的關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踐中,由於黨政職能尚未真正分開,許多工作都是黨委決定、政府辦理,或者黨委和政府聯合行文作出決定。作爲接受黨委領導,監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會容易陷入“兩難”境地,導致人大監督手腳束縛,工作難以深入開展。再有我縣目前仍有十三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爲黨委書記兼任,黨委書記居於“一把手”位置,從時間和精力上都不可能兼顧人大工作,這是影響基層人大監督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政府要接受黨委的領導,還要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要接受上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和監督,公、檢、法等司法機關還要接受黨委所屬政法委的直接領導,牽涉的監督層次多,給人大監督帶來一定難度。值得注意的是,在鄉鎮考慮到黨委書記工作任務繁重,配備了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但實際情況是普遍存在專職不專責的現象,幾乎所有的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參與了政府工作,並把絕大部分精力放在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很少有時間和精力顧及專職人大工作,“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這一點同樣成爲基層人大監督的難題。其三,人大與政府垂直管理部門的關係。一些與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如工商、國土、稅務、質監、食藥監等職能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和管理,從行政關係上基本脫離了地方政府,但這些部門的工作仍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人大如何開展對政府垂管部門的監督,也需要體制上的理順。

(三)從監督效果上看,實效不夠明顯。受體制、機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監督質量不高和實效不明顯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程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如對計劃、預算、重大項目規劃的監督,多是履行法定審議程序,各種指標是否科學合理,難以深入審查,作出的審議意見較爲原則和籠統,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使監督流於形式,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二是面上監督多,專題監督少。如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時,更多注重監督範圍廣,使監督重點不夠突出;在確定審議議題時,更多注重監督全面工作,使專題要點不夠明顯,客觀上形成了“面面俱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效果。三是彈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多注重監督形式的嚴肅和程序的合法,對一些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焦點問題,缺乏深層次的瞭解及相關處置措施,使監督體現不出應有的力度和實效。四是建議性監督多,強制性監督少。審議報告、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視察調研等監督方式運用較爲廣泛,對存在和發現的問題基本都用意見和建議的方式督促解決,較少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強制性監督方式,在不能決定監督結果的情況下,僅注重幫助完善過程。

(四)從監督程序上看,制度尚有欠缺。監督法的頒佈實施推進了人大監督的法制化和規範化,但面對形勢發展和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還有待於不斷健全和完善,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監督標準不統一、強制性特徵不足,執行起來存在很多困難。如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報告未被批准如何處置,法律規定不夠具體;另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手段也存在類似情況。一些本縣人大常委會改革創新的監督形式因條件不成熟沒有以規範的形式固定推行,在相關制度和程序上缺乏保障,也給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造成一定影響。

(五)從監督能力上看,組織缺乏保障。隨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不斷加快,人大監督的任務也日趨繁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面對龐大的政府及其部門、法院和檢察院,明顯有些力不從心。一是監督專業人員缺乏。常委會組成人員組織構成不夠合理,專職委員比例偏低,相當數量的組成人員爲兼職,難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響了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監督機構設置不合理。常委會各內設工作機構是常委會履行監督職能的實際執行者和具體操作者,但仍存在機構缺編少員、名稱不統一等問題,目前內設機構爲“五委一辦”,除辦公室編制爲兩人(主任、副主任)外,各工作委員會的編制僅有一人(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說既是具體工作者,又是分管領導的祕書,有時還需兼辦公室打字員;由於省、州人大對縣級人大常委會設立機構的名稱、數量、編制沒有明確界定,各縣根據具體情況在設立機構的名稱、編制和數量上都不統一。而反映在鄉鎮人大,除專職副主席外沒有專職人文祕114,雖縣委組織部門多次明確兼職人員,但由於人員變動頻繁且沒有額外編制,目前多數鄉鎮都是自行明確暫時的兼職祕書。三是代表整體素質不高。由於在人大換屆選舉中,受代表階層、結構比例等條件限制,沒有充分考慮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造成很大部分代表素質不高,除幹部代表外,有51.7%的代表是以農民爲主體的基層人大代表,代表履職能力較差。

針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們要緊緊圍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使監督工作的全過程更好地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一是突出“發展”主題,堅持服務大局。自覺擁護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觀念,使人大監督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好地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二是突出“民生”核心,堅持以人爲本。牢固樹立爲民監督的理念,通過人大的有效監督,督促“一府兩院”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使人大監督更加體現科學發展觀的內涵;三是突出“創新”思路,堅持改進工作。牢固樹立創新觀念,善於發揮人大監督的優勢,不斷改進和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監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人大監督更加符合科學發展的理念。通過調研,我們深切體會到提高人大監督水平,關鍵是要解決好“監督什麼,怎樣監督,監督怎麼樣”的問題,不僅要注重結果的改變,更要注重過程的完善,我們建議:

(一)科學確定監督重點。一是嚴把議題選取程序。以公開透明和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方式方法爲準則,明確議題選取的程序爲:面向社會,從代表、羣衆、各界人士普遍關注和集中反映的問題中廣泛選取監督議題;主任會議初步確定全年監督工作重點;相關工委具體提出建議議題;辦

公室擬出年度監督計劃(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對監督計劃(草案)意見;主任會議討論確定年度監督計劃(草案);向縣委彙報年度監督計劃(草案);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確定年度監督計劃;向全體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佈年度監督計劃;繼續收集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意見,聽取合理意見個別調整、完善年度監督計劃。使議題的確定既綜合社情民意,又抓住區域內監督重點。二是廣闢議題選擇範圍。採用“請進來”與“走出去”的方式,以信訪接待與走訪代表爲切入點,加強人大信訪工作,綜合分析信訪動態,把羣衆集中反映的問題同人大監督工作重點有機統一起來。定期走訪聯繫人大代表,調動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熱情,徵集更多的監督議題,進一步明確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對象,爲制定全年的監督計劃提供更多的議題資源。

(二)創新改進監督方式。一是精簡常委會會議議題,從抓關鍵、重專題、增實效的原則出發,每次會前由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就某方面工作深入調查瞭解,對會議議題進行二次篩查提出專題審議方案,着重從全面工作中選取重點工作,從整體工作中選取難點工作,提高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針對性。二是改進視察調研方式,採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計劃安排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瞭解真實情況;突出調研重點,逐步從綜合性調研轉變爲專題性調研,專題調查報告要列入會議審議併成爲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主要依據;每年選擇一至兩件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羣衆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課題調研,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增強監督的實效性。根據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常委會2009年度工作要點安排,圍繞戰略發展大局,確定了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專題調研課題;圍繞農村改革發展,確定了種植業生產及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畜牧業發展等方面的調研課題;圍繞社會事業發展,確定了加快教育“兩基”迎國檢任務落實的調研課題,並向縣委學習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推薦提出了大力推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狠抓投資發展環境的治理和優化等縣級領導的調研課題。三是規範重大事項提審機制,每年常委會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兩院”,由“一府兩院”報告當年擬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規定每一個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政府投資項目,都需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使重大事項審議程序規範化。四是探索建立監督公開機制,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佈重大事項的監督過程,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和羣衆的監督。加強對審計、監察等行政監督結果的運用,對關係民生的重點問題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拓寬監督渠道,構建更爲直接有效的監督平臺。

(三)優化拓寬監督渠道。一是加強人大與“一府兩院”的信息溝通,建立健全工作彙報制度、政務信息通報制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代表建議承辦制度。二是暢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社會的聯繫渠道,完善代表建議辦理和信訪處理等制度,使人大監督建立在廣泛的民意基礎上。堅持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制度,公開徵求監督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做到議事議程和議事結果兩公開,接受代表和人民羣衆的監督。四是發揮代表的直接監督作用,進一步開展對政府部門的工作評議和代表述職評議工作,堅持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代表列席常委會制度,組織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視察等,發揮代表監督主體作用。

(四)健全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對常委會現行的制度進行全面清理、整合,對照監督法的規定,對不適應監督工作需要的條款進行刪減,對達不到監督要求的部分進行補充修訂,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事項進行細化完善,使各種工作制度更加規範,更具操作性。二是對現有監督方式沒有形成制度的,根據人大制度的規範化要求,參考發展成熟地區的實踐經驗,逐步建立和健全相應制度,確保常委會的每項監督程序都有章可循。三是加強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貫徹落實常委會制度規定的督促和檢查,特別是對貫徹執行實體法的監督,避免類似丙肝事件的發生,使監督工作始終堅持依法辦事、依程序進行,對不執行規定、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具體處理決定,保證監督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五)強化落實監督回查。一是建立會議督辦落實機制。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或形成審議意見後,要成立由聯繫有關工作的常委會副主任、相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及組成人員組成的會議督辦工作組,負責抓好督促落實。對涉及面廣、問題多、影響大的工作,督辦工作組加強與“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交換意見,進一步對會議要求形成共識,增強研究處理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自覺性。二是建立跟蹤協調督辦機制。在督察督辦過程中加強調研隨訪,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主任會議反饋,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對“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工作提出新要求,使監督與被監督雙方圍繞推進工作的目標形成良性互動。三是建立落實效果評估機制。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實行投票表決通過的基礎上,對會議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結果也要進行投票表決,並明確表決不能通過的處置辦法,使“一府兩院”主動執行決議、決定和落實審議意見,逐步實現積極有效的全程監督。四是依法啓動監督處置。對審議報告未通過,不執行常委會決議、決定或審議意見,執行不力、執行效果不好,常委會多次督辦不落實的,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和罷免等強制性監督手段,切實增強監督效力。

2015關於人大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