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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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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即《春秋經》,又稱《麟經》或《麟史》,中國古代儒家典籍“六經”之一。一起來看看讀後感,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春秋讀後感

  篇一:《春秋》讀後感

孔子作《春秋》,提出了“內諸夏,外夷狄”的觀點,並且該觀點在何休等公羊家的理解下,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形成一套完整的夷夏理論。該理論作爲儒家的經典文化一直流傳至今,而且在中國的不同歷史時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當華夏民族受到外族侵略時,夷夏理論激勵了華夏民族的愛國主義思想,推動他們積極進行反侵略鬥爭,捍衛祖國。然而,夷夏之辨作爲該理論的精髓,卻有着深刻的內涵。

夷夏之辨,是區分諸夏與夷狄的一套理論。古代華夏族羣居於中原,爲文明中心,而周邊則較落後,因此逐漸產生了以文明禮義爲標準進行人羣分辨的觀念。春秋時期,周王室和它的諸侯國,通稱諸夏,而周邊的少數民族,如楚國、吳國等,則被稱爲夷狄。隨着諸夏與夷狄的不斷碰撞與交融,夷夏關係也在發生着一系列變化。

夷夏之辨的最基本一層含義是:“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內”與“外”,分別是“聯合、統一、同化”和“摒斥、分裂、異化”的意思。這是《春秋》公羊學精義之一,這體現了夷夏之間的張力。春秋時期,是四夷交侵、諸夏紛爭的時代,爲此孔子竭力要維護諸夏之團結以抵禦夷狄。提倡“尊王攘夷”的霸業,這也是當時的時代精神。比如孔子儘管認爲“管仲之器小哉”,還認爲他“不儉”,“不知禮”,但由於他能夠“一匡天下”、“九合諸侯”以維護諸夏的團結,抵禦夷狄的侵擾而給予崇高的評價:“微管仲,吾其被髮左枉矣。”究其原因,是他維護諸夏團結與中國穩定。

然而,夷夏之辨還有更深層次的含義。孔子的“夷夏之辨”,全在禮義而不在血緣、種族或政治。即如果夷狄守禮義,則進位諸夏,反之,如果諸夏不守禮樂制度,則貶爲夷狄。即諸夏與夷狄的的區分標準,不是種族血統,而是禮義文明。禮義體現了文明的程度,是人類進化的標誌,而血緣、種族僅僅只有生物學的意義,人之所以爲人, 是因爲懂禮義。事實上,由於華夏民族衆多,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民族之間不斷交融。孔子正處於中華民族的形成期,他的“異內外”的先進思想,是爲夷狄最終進爲中國,融入中華民族作理論上的鋪墊。所謂人不分東西南北,只要認同共同的文化,則是中華民族一員。這一理論對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來說,具有偉大的奠基意義。

孔子曾把吳、越、楚等稱爲“夷狄”。但他們在血緣關係上與諸夏之國完全相同, 只是由於他們交侵諸夏,不遵守西周的禮樂制度,因此孔子“夷狄之”。但到了後來,有的夷狄在行爲上發生變化,轉而重周禮而尊王室,則“中國之”。如定公四年“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這裏對吳稱“子”,是因爲“吳信中國而攘夷狄”。即吳幫助蔡侯打擊楚人的柏舉之戰中,伸張諸夏之正義,打擊夷狄。而在昭公二十三年秋七月的雞父之戰,《春秋》曰:“ 戊辰, 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這是既貶吳,又貶被伐諸國的筆法。爲什麼不寫“吳及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戰於雞父,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敗績。”因爲這樣,吳便成爲中國的主人了。那麼,又爲什麼不寫“頓、胡、沈、蔡、陳、許之師及吳戰於雞父”呢?這又因爲,陳、蔡等國不尊王,不守禮,有似夷狄,所以經文又不讓原爲諸夏的陳、蔡等國成爲中國的主人。公羊家還直言“中國亦新夷狄也”,從而極好地體現了公羊家“以《春秋》當新王”的觀點。還有,周是滅了商才得以建立,而宋國爲商的後人,由於宋國始終行諸夏之禮,故一直爲諸夏成員。這又表明,“夷夏”又不以政治立場劃線。

秦漢以後,夷狄不斷入主中原,夷狄的“中國之”日益推進,中華民族日益壯大,顯示了中華文化的巨大生命力與兼容性。中華文化的力量,反映在中華民族內部:雖然常呈現出“合久必分”的局面,但分裂始終只是政權的對立或軍事的割據,而文化本身則從未分裂,這就是中國歷史始終呈現“分久必合”的大趨勢的原因。中華文化的力量,也反映在中華民族的外部:世界上其他文化,一旦與中華文化接觸或撞擊,中華文化均能兼容、融化爲自己的一部分,從而同化外部文化並壯大發展自身,而自己決不被異類文化所消亡。可以這樣認爲,如此強大的文化誕生於《春秋》中“異內外”思想。

所以,夷夏之辨,在我看來,就是野蠻與文明之辨。所以韓愈曾指出:“孔子之作《春秋》也,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進於中國,則中國之。”韓愈該說法也指明瞭“夷夏之辨”的實質。

  篇二:《春秋》讀後感

若要追溯《春秋》一書的起因、內容以及對於後世的影響,我認爲有必要了解此書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

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是我國第一個統一而強盛的帝國。在西漢統治的近四百年的歷史中,通過執行漢高祖劉邦所制定的“與民休息”的政策方針以及一系列政治經濟的改革,減輕人民賦稅,使國力強盛、人民安樂,漢王朝呈現出一派太平盛世的景象,史學家稱這一階段爲“文景之治”。而至漢朝第7位皇帝——漢武帝劉徹繼位後,他以法制來推動諸侯分封諸子爲侯,使諸侯的封地不得不自我縮減;同時他設立刺史,監察地方。在軍隊和經濟上則加強中央集權;他採用了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爲儒學成爲封建正統地位鋪平了道路。漢武帝在宣揚儒學的同時亦採用法規和刑法來鞏固政府的權威和現實皇權的地位,因此漢學家認爲這更應該是以法爲主以儒爲輔,內法外儒的一種體制,對廣大百姓宣揚儒道以示政府懷柔,而對政府內部又施以嚴酷的幸福來約束大臣。

《春秋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儒家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之人的動機來進行斷案。如果犯罪之人的動機是出於善意,則可從輕處理,甚至免罪;反之,如果犯罪之人的動機是出於惡意,那麼即使結果無傷大雅,也將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置。

儒家思想——基本上堅持“親親”、“尊尊”的立法原則,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儒學是中國影響最大的流派,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爲正統思想,是中國古代的主流意識。儒家的“禮”也是一種法的形式,如果違反了“禮”的規範,就要受到“刑”的懲罰,個人認爲儒學存在的弊端正是由於其過分講究以維護宗法等級製爲核心的思想。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和教育人,“知榮辱而無奸邪之心”真可稱之爲由內而外的教化方式,的確不得不承認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方法,斷非法律制裁的強制約束力所能辦到。然,人人心中對於“道德是非”的這桿秤又有所不同,孰是?孰非?何謂善?何謂惡?“父子相隱”則謂之“善”?“以功覆過”則謂之“是”?

綜上所述,應當說西漢的繁榮昌盛爲當時的法治建設提供了充分的條件,政治與經濟的不斷髮展推動了法治的不斷完善,畢竟治國之道離不開“法”,古語有云正所謂“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想必就是這個道理。漢初的一些法律條文大都繼承了秦代的殘酷法律,許多規定與當時的社會狀況不符,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董仲舒在這一新的歷史條件下成功復興了被扼殺達百餘年之久的儒家文化,並且融會貫通了中國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他們整合爲一個嶄新的思想體系,他促使這種思想對以後封建時代官吏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起到了指導作用,尤其是針對民事案件,《春秋決獄》將儒家經義與法律制度相結合,無疑彌補了這一缺憾。

“原心定罪”、“親親得相首匿”是《春秋決獄》的兩大基本原則,其中“原心定罪”可謂最爲重要的一項內容。董仲舒曾曰:“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青。”在《太平預覽》裏有這樣的兩個判例,體現了“原心定罪”這一基本原則。判例一:子誤傷父。“甲父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論曰:臣愚以爲,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判例二:夫死再嫁。“甲夫乙將船,會海盛風,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爲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爲,《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爲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之心,非私爲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

“原心定罪”看重主觀動機,這較之結果責任原則實乃一大進步,但是由於“儒家經典文意深奧,內容籠統,甚至前後矛盾”,因此,以《春秋》斷案,在實際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管臆斷爲轉移。如果單說“原心定罪”,根據董仲舒所言“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就可以拿殺人來打個比方,有點類似於現代的分類:蓄意殺人、過失殺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衝動殺人等等,不先強調殺人這一事實,而是評判殺人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