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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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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

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隨着《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貫徹和實施,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關係的不斷完善和農村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入,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渠道不斷拓寬,農民紛紛進城外出務工經商,甚至全家外出的現象不斷涌現,爲我市農村經濟多元化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市出現了較大數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據統計,全市現在已進行土地流轉的有14233份地、面積爲36637畝。其中:轉包的9407份地、面積 畝,轉讓2678份地、面積 畝,互換916份地、面積 畝,出租991份地、面積 畝,入股27份地、面積 畝,其他形式流轉的214份地、面積 畝。在全市農村土地流轉中,有較爲規範的流轉合同的只有1195份地、面積爲5466畝,分別佔應簽訂合同份數和麪積的8.4%、14.92%;不規範的流轉合同有1278份地、面積爲2545畝,分別佔應該簽訂合同份數和麪積的8.98%和6.95%;沒有流轉合同的有11760份地、面積爲28626畝,分別佔應簽訂合同份數和麪積的82.62%、78.13%。由於土地流轉的程序不規範,合同內容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糾紛案件大幅上升,就其流轉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因素由四個方面造成:一是重視不夠:部份幹部認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戶之間的私人行爲,在稅費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項稅費任務就行,沒有嚴格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管理。但事實證明,不規範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轉是日後承包糾紛的重大隱患。一旦發生了糾紛就難以解決,會引起層層上訪、甚至集體上訪,這樣的結果將會影響社會穩定。二是放棄承包地的農戶沒有提出書面申請:前幾年由於各種費稅負擔較重,全家外出的農民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只向農業社長打了一個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個電話,沒有提交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書面申請或授權委託申請,農業社將其承包地收回後重新發包給其他農戶,該農戶事後反說是農業社強行將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業社又拿不出有利的證據,增加了此類糾紛處理的難度。三是沒有簽訂較爲規範的土地流轉合同甚至沒有書面合同:農戶之間的流轉絕大多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不規範,有的只有雙方當事人才知道的口頭協議,認爲都是親戚或關係較好的鄰居,不用簽訂合同,待到發生糾紛要求解決時難以取證,爲處理糾紛增加了難度。四是程序不符合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招標、拍賣等)發包的土地,沒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辦理,日後隨着土地的升值或有了效益,村民紛紛要求解除合同,一經審理,又是無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的保護。
今年農業部頒發了從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7號令),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流轉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合同和流轉管理部門等,對此,我局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的宣傳貫徹。利用專欄、廣播電視、會議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級幹部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鄉(鎮)要對村社幹部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使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把好關,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嚴格按程序操作。還沒有購買農業法律法規選編的地方,請務必在近期內購回。
二、在今年6~8月對所轄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分類加以完善和補充。
1、對農戶之間流轉合同和協議或不規範不完善的合同或協議的流轉行爲,按照市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樣式附後)的格式進行重新簽訂,當事人不在家的,由當事人寄回書面《授權委託書》委託其親屬代簽。所簽訂的各種流轉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人承包期的剩餘時間。
2、對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的農戶,必須完善放棄承包經營權的《申請書》或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否則不容許農業社將其承包地發包給他人承包。
3、對集體經濟組織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發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灘等土地,要認真清理審查,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的要求認真加以完善和補充,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切實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取得同意後,雙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書。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但不得強迫接受鑑證。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當事人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其簽訂後,予以登記備案。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鑑證的過程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五、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檔案。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及時對各類流轉土地進行登記備案,並將相應情況及時錄入微機,並報送市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全市實行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減少和杜絕因土地流轉引起的各類糾紛。
20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