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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法制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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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有關內容:中國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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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一歷史階段。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爲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啓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法制手抄報圖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裏,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爲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峯。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一。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盪、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佈於衆”爲內容的公佈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一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