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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主題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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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主題相關辦報內容:古代法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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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君出"

法律以君主意志爲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爲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以禮教爲指導原則

法律以禮教爲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爲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併爲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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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爲主刑

法律以刑法爲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爲,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爲恥、爲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口含天憲"

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覈地方官政績的主要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