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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2015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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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的辦報內容:古代賞罰分明

法制2015手抄報內容

現在,國人道德水平下滑似乎已成爲不爭的事實。在路上看到老大爺老太太跌倒在地,該不該上前扶一把都成了進退兩難的問題。這頂多算是要不要做好人好事的問題,更不要說遇到犯罪分子要不要挺身而出、見義勇爲啦。扶老大爺老太太可能被訛,見義勇爲之後也可能落下一身的傷殘,生活無着。雖然有鼓勵見義勇爲的法規政策,也有各種獎勵措施,但因爲執行不到位,見義勇爲者好人沒好報,生活落魄的報道還是不時見諸報端。那麼,在古代,對見義勇爲者法律又是如何保護的呢?見義不爲會不會受到懲罰呢?

論語·爲政》上就說:“見義不爲,無勇也。”路見不平也不吼,該出手時不出手,就屬於見義不爲的懦夫行爲,沒種,可恥!對於見義勇爲,《宋史·歐陽修傳》中有一段評價,慷慨激昂,蕩氣迴腸,“天資剛勁,見義勇爲,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於再三,氣自若也”。見義勇爲的人天賦剛健勇猛,不管前面是地雷陣,還是萬丈深淵,都一往無前、義無反顧。

在我國古代文獻中,對於見義勇爲的行爲都有相應的表述。根據《周禮》的記載,如果盜賊侵犯軍人、鄉里、鄰居和自己的家人,當場擊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古代有血親復仇的傳統,如果自己的親人被人傷害了,不需要報警,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自行復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見義勇爲殺人,罪犯的家屬是不能復仇的,如果擅自報復見義勇爲者,要處以死刑。由此可見,古代法律對見義勇爲者的保護力度是非常強大的。放在今天,有小偷到家裏偷東西,被你發現了,當場殺死,多半要定個防衛過當;如果是偷別人家的東西,你見義勇爲,失手殺死小偷,說不定還是過失殺人。

秦朝厲行法治,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有了法律規範,見義勇爲和見義不爲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上世紀70年代,在我國湖北省的雲夢縣睡虎地秦代古墓中發掘出了一批竹簡,其中記載了秦國對於疑難法律問題的解釋,被稱爲“法律答問”。例如,如果有人抓到了在逃犯,該怎麼獎勵呢?在逃犯身上有錢物的,這些東西就歸抓捕他的人所有了。這就體現了對見義勇爲者的獎勵。

法制手抄報圖

要是見義不爲呢?“法律答問”中舉了一個例子:如果有強盜闖進了某甲的家中,某甲被強盜殺傷,於是大聲叫喊“有強盜,快來抓強盜!”可是,這個某甲運氣不大好,周圍的鄰居、伍老(秦代五戶爲“伍”,設伍老)、裏典(比伍老高一級的基層社區幹部)都不幫忙。這種情況下,鄰居、伍老和裏典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呢?法律規定鄰居沒有責任,但是伍老和裏典職責所在,本身就有防禦盜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所以如果不幫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管是鄰居、伍老或是裏典,要是在家的話,聽到有人呼救,就必須見義勇爲,否則都應當治罪。

見義不爲、見死不救在唐代又是如何處罰的呢?遇到強盜搶劫和殺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鄰居求助,鄰居見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鄰居聽到了動靜,沒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沒有直接向他求助,也要罪減一等處罰;如果是力所不能及,就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報信,不報信的也要受到處罰。當差的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如果力量不夠,無法制服罪犯,向路過的人求助,路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要“杖八十”;如果路人迫於形勢無法救助,可以免罪。這裏所說的“迫於形勢”,指的是被險情阻隔無法救助或者郵差有緊急公文要傳送,正快馬加鞭趕路的情況。如果發現火災,要告訴在場的人和附近的人一起救火,不發出警報,也不救火的,按照失火罪減兩等處罰,也就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明代對於見義勇爲的人不但賞錢,還賞官。根據明代的法律,老百姓(負責抓捕盜賊的公職人員除外)抓到一個搶劫犯或兩個盜竊犯的,賞銀20兩;抓獲5個搶劫犯或10個盜竊犯的,給一個官職。如果達不到這個數目,折算成賞銀。見義不爲的同樣受罰,例如同伴當中有人打算謀害他人,當事人不加以阻攔、對受害人不救助的,當事人遇害後不向官府告發的,要“杖一百”。

在清代,見義勇爲者在與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過程中受傷的,享受軍傷待遇,一級傷殘賞銀50兩;二級40兩;三級30兩;四級20兩;五級10兩。受害人及其家人、鄰居或者路人等抓獲強盜的,按照人頭賞銀,一個20兩。但是,如果遇到強盜,鄰居知情而不幫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由此可見,古代社會對見義勇爲或者見義不爲的賞罰力度是比今天大得多的。現在是文明社會,見義勇爲者能得到一部分物質上的補償,或者精神上的鼓勵;見義不爲者也只能在道義上譴責一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知道這是道德法紀的退步還是社會的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