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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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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六

《新元史》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常課額外課和糴和買斡脫官錢

凡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選有資產及謹飭者充之。所辦課程,每月赴課稅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家爲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弔者引向匿稅論。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定爲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裏爲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復增上都稅課。天曆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