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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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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臺上

唐會要卷六十

  御史臺

武德初。因隋舊制爲御史臺。龍朔二年四月四日。改爲憲臺。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復爲御史臺。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爲左肅政臺。專管在京百司。及監軍旅。更置右肅政臺。其職員一準左臺。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以中宗英王府材石營之。殿中御史石抱貞繕造焉。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爲左右御史臺。景雲三年二月二日。廢右臺。先天二年九月一日。又置右臺。停諸道按察使。其年十月二十五日。又置諸道按察使。廢右臺。初置兩臺。每年春秋發使。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書韋方質爲條例。方質刪定爲四十八條。以察州縣。載初以後。奉敕乃巡。每年不出使。鄴都故事雲。臺門北開者。法司主陰。取冬殺之義。或雲隋初移都之時。兵部尚書李圓通。兼御史大夫。欲使尚書省便近。故開北門。

蘇氏駁曰。此說或近之矣。若取冬殺之義。則東都臺門。亦合北開。何故南啓。況本置臺司。以察冤濫。是有國者好生之德。豈創冬殺之意。以入人罪者乎。

故事。御史臺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御史採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雲風聞訪知。其後御史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滯。至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至今不改。

蘇氏駁曰。御史臺正朝廷綱紀。舉百司紊失。有彈邪佞之文。無受詞訟之例。今則重於此而忘於彼矣。

故事。臺中無獄。須留問。寄繫於大理寺。至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李幹佑爲大夫。別置臺獄。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開元十四年。崔隱甫爲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後。恐罪人於大理寺隔街來往。致有漏泄獄情。遂於臺中諸院寄禁。至今不改。西臺舊東鄰宗正寺。後移寺於廢右御史臺。其寺舊地。並隸臺司。故事。其百僚有奸詐隱伏。得專推劾。若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則書而進之。並送中書門下。故事。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與三司詰之。(三司。御史大夫。中書門下。大事奏裁。小事專達。)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宜置主簿錄事二人。

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每月別給贓錢二百貫文。充公廨雜費用

八年正月。御史臺奏。伏以臺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準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又緣大理寺刑部斷獄。亦皆申報臺司。儻或差錯。事須詳定。比來卻令刑部大理寺法直較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差失。無由辯明。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闕遺。有糧料請取臺中諸色錢物量事支給。其功優等。請準刑部大理處分。敕旨。依奏。

九年二月。御史臺奏。今後府縣諸司公事。有推問未畢。輒撾鼓進狀者。請卻付本司推問斷訖。猶稱抑屈。便任詣臺司按覆。若實抑屈。所由官錄奏推典。量罪決責。如告事人所訴不實。亦準法處分。

元和四年。御史臺奏。諸道州府有違法徵科者。請委鹽鐵轉運度支巡院察訪報臺。以憑舉奏。從之。

五年二月。御史中丞王播奏。監察御史。舊例在任二十五月。轉準具員。不加。今請仍舊。殿中侍御史。舊例在任十三月。轉準具員。加至十八月。今請減至十五月。侍御史。舊例在任十月。轉準具員。加至十三月。今請減至十月。從之。

十一年九月。御史臺奏。御史同制除官。承前以名字高下。爲班位先後。或名在前。身在外。及到卻在舊人之上。後先有紊。勞逸不均。今請以上日爲先後。未上不得計月數。從之。

十二年三月。御史中丞崔植奏。當臺新除三院御史。以受旨職事先後立。

十三年十月。御史臺奏。請應除御史職事。但據上日爲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準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內先後爲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爲懲創。恐乖舊制。殊未合宜。伏緣臺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繫到日。則院長本職。翻然在下。制置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伏請自今以後。三院御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爲定。除拜上日。便爲月數。須觀積效。豈系旬時。如有除官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臺司別具名聞奏。須議懲責。豈止顛倒職事而已。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