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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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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上慎恤

唐會要卷四十

武德二年二月。武功人嚴甘羅行劫。爲吏所拘。高祖謂曰。汝何爲作賊。甘羅言。飢寒交切。所以爲盜。高祖曰。吾爲汝君。使汝窮乏。吾罪也。因命舍之。

貞觀二年十月三日。殿中監盧寬。持私藥入尚食廚。所司議當重刑。上曰。秖是錯誤。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上覽焉。問曰。其閒罪。亦有情或可矜。何容皆以律斷。對曰。原情宥過。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古人曰。鬻棺之家。欲歲之疫。非惡於人。而利於棺。故今之法司。覆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選良善平恕人。斷獄允當者。賞之。即奸僞自息。上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及尚書議之。至三月十七日。大理引囚過次。到岐州刺史鄭善果。上謂胡演曰。鄭善果等官位不卑。縱令犯罪。不可與諸囚同列。自今三品已上犯罪。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製。決罪人不得鞭背。初。太宗以暇日閱明堂孔穴圖。見五臟之系。鹹附於背。乃嘆曰。夫棰。五刑之最輕者也。豈容以最輕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詔。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死刑雖令即決。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以決前一日三覆奏。決日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着於令。初。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蘊古奏。好德顛病有徵。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屬相州。好德兄厚德爲其刺史。情在阿縱。遂斬於東市。既而悔之。遂有此詔。至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赦文。自今已後。其犯極刑。宜令本司。依舊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前敕在京決死囚日。進蔬食。自今已後。決外州囚第三日。亦進蔬食。因謂三品已上曰。今曹司未能奉法。在下仍多犯罪。數行刑戮。使朕數食空飯。公等豈不爲愧。宜各存心。以盡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親錄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歸於家。令明年秋來就刑。其後應期畢至。詔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詔。三品已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皆不追身。

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上以常法外。先決杖一百。各致殞斃。乃下詔曰。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前後總五十九條。決杖既多。或至於死。其五十九條內。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今後量留一十二條。自餘四十七條。並宜停。開元十二年四月敕。比來犯盜。先決一百。雖非死刑。大半殞斃。言念於此。良用惻然。今後抵罪人。合杖敕杖。並從寬。決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隸磧西。其嶺南人移隸安南。江淮人移隸廣府。劍南人移隸姚嶲州。其磧西姚嶲安南人。各依例程。

天寶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官吏準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自今已後。特宜加至二十四。仍即編諸律。着爲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刑之所設。將以閒邪。法不在嚴。貴於知禁。今後應犯徒罪者。並量事宜。配於諸軍效力。

貞元八年十一月敕。比來所司斷罪。拘守科條。或至死刑。猶先決杖。處之極法。更此傷殘。惻隱之懷。實所不忍。自今已後。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農事方興。時雨猶少。言念囚繫。慮有滯冤。京城百司及畿內。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處極法。宜從寬典。各決四十。配流諸州。其餘禁系者。委御史臺與諸司計會。敕到後五日內。疏理訖聞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自今已後。在京諸司。應決死囚。不承正敕。並不得行決。如事蹟兇險。須速決遣。並有特敕處分者。亦宜令一度覆奏。時。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稱奉敕令杖死殺人僧惠寂。府司都不覆奏。故有是詔。八年九月詔書。減死戍邊。前代美政。量其遠近。宜有便宜。自今已後。兩京及關內。河南。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兩道。州府犯罪繫囚。除大逆及手殺人外。其餘應入死罪。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有妻兒者。亦任自隨。又緣頃年已來。所有配隸。或非重闢。便至遠遷。有司上陳。又煩年限。今後如有輕犯。更不得配流五城。

  開成四年五月敕。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歲月。推鞫未畢。其有絕小事者。經數個月不速窮詰。延至暑時。蓋由官吏因循。致茲留獄。炎蒸在候。冤滯難堪。宜付御史臺。委裴元裕選強明御史三兩人。各本司分閱文按。據理疏決聞奏。如官吏稽慢。亦具名銜聞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