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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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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屠釣

唐會要卷四十一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以後。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齋日。並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釣。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殺。

聖歷三年。斷屠殺。鳳閣舍人崔融議曰。春生秋殺。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國之大事。豺祭獸。獺祭魚。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賓客。不易之義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揮其鸞刀。烹之鶴鼎。所以充庖廚。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輯穆。百王千帝。殊途同歸。今若禁屠宰。斷弋獵。三驅莫行。一切不許。便恐違聖人之達訓。紊明主之善經。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諸州。乃以魚爲命。河西諸國。以肉爲齋。一朝禁止。倍生勞弊。富者未革。貧者難堪。二不可也。又如貧賤之流。刲割爲事。家業儻失。性命不全。雖復日戮一人。終慮未能總絕。但益恐嚇。唯長奸欺。外有斷屠之名。內誠鼓刀者衆。勢利依倚。請託紛紜。三不可也。雖好生惡殺。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會今。非國家之大體。但使順月令。奉天經。造次合禮儀。從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爲盡善。

景龍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贖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鄉。採捕爲業。魚鱉之利。黎元所資。雖雲雨之私。有沾於末類。而生成之惠。未洽於平人。何則。江湖之饒。生育無限。府庫之用。支供易殫。費之若少。則所濟何成。用之儻多。則常支有闕。與其拯物。豈若憂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視。錢刀日至。網罟年滋。施之一朝。營之百倍。未若回救贖之錢物。減貧無之徭賦。治國愛人。其福勝彼。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殺雞犬。

二年六月敕。殺牛馬騾等。犯者科罪。不得官當蔭贖。公私賤隸犯者。先決杖六十。然後科罪。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諸州有廣造?滬取魚。並宜禁斷。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並宜禁斷宰殺漁獵。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兩京五百里內。宜禁捕獵。如犯者。王公以下錄奏。餘委所司。量罪決責。

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望請不得宰殺。如犯者請科違敕罪。從之。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今屬陽和布氣。蠢物懷生。在於含養。必期遂性。其滎陽僕射陂。陳留篷池。自今以後。特宜禁斷採捕。仍改僕射陂爲廣仁陂。篷池爲福源池。

七載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後。天下每月十齋日。不得輒有宰殺。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長齋月。並十齋日。並宜斷屠釣。永爲例程。

幹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齋日。及忌日。並不得采捕屠宰。仍永爲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後。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縣。禁斷採捕弋獵。仍令所在斷屠宰。永爲例程。並委州府長吏。嚴加捉搦。其應合供陵廟。並依例程。

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節。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後。逼節放三日開屠。

開成二年八月敕。慶成節。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殺。永爲例程。

會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斷屠。伏以齋月斷屠。出於釋氏。緣國初風俗。猶近樑陳。卿相大臣。頗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斷屠羊。宰殺驢牛。其數不少。鼓刀者坐獲厚利。糾察者皆受賄財。比來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歲之首。萬物生育之初。請起元日斷三日。每遇列聖忌日。斷一日。國家崇元祖之道。竭嚴奉之誠。既以廣闡其風。即須參用其教。仍望準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斷屠三日。餘望並停。緣斷屠日數既少。法令所宜畫一。望委御史臺別條流聞奏。從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農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後。切宜禁斷。委所在州府長官。並錄事參軍等。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牛。並盜竊殺者。宜準幹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準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鈐轄。即委所在長吏。節級重加科責。庶令止絕。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應屠宰牛犢。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後。三年內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如郊廟饗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壽昌節。天下不得屠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