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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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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外官料錢上

唐會要卷九十一

武德已後。國家倉庫猶虛。應京官料錢。並給公廨本。令當司令史番官回易給利。計官員多少分給。

貞觀十二年二月。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曰。爲政之本。在於擇人。不正其源。遂差千里。漢家以明經拜職。或四科辟召。必擇器任使。量才命官。然則市井子孫。不居官吏。大唐制令。憲章古昔。商賈之人。亦不居官位。陛下近許諸司令史。捉公廨本錢。諸司取此色人。號爲捉錢令史。不簡性識。寧論書藝。但令身能估販。家足貲財。錄牒吏部。使即依補。大率人捉五十貫已下。四十貫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販易。每月納利四千。一年凡輸五萬。送利不違。年滿受職。然有國家者。嘗笑漢代賣官。今開此路。頗類於彼。在京七十餘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載後。年別即有六百餘人輸利受職。伏惟陛下治致昇平。任賢爲政。或文學高第。或諸州進士。皆策同片玉。經若懸河。奉先聖之格言。慕昔賢之廉恥。拔十取五。量能授官。然犯禁違公。輒罹刑法。況乎捉錢令史。主於估販。志意分毫之末。耳目廛肆之間。輸錢於官。以獲品秩。荏苒年歲。陛下能不使用之乎。此人習以性成。慣於求利。苟得無恥。莫蹈廉隅。使其居職。從何而可。將來之弊。宜絕本源。臣每週遊人間。爲國視聽。京司寮庶。爰及外官。異口同詞。皆言不便。伏願敕朝臣遣其詳議。上納之。其月二十三日。敕並停。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諸州上戶充。準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計官員多少分給之。

二十一年二月七日。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回易取利。以充官人俸。

永徽元年四月二日。廢京官諸司捉錢庶僕胥士。其官人俸料。以諸州租腳價充。

麟德二年八月十九日詔。文武五品已上。同武職班給仗身。以掌閒幕士充之。咸亨元年四月十二日。停給。

幹封元年八月十二日。詔京文武官應給防閣庶僕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

儀鳳三年八月二日詔。廩食爲費。同資於上農。歲俸所頒。並課於編戶。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於斯。載懷釐創。如文武內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損費實廣。公廨出舉回易。典吏因此侵漁。撫字之方。豈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閣庶僕。胥士白直。折衝府仗身。並封戶內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並各逐便。

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薄。諸八品每年給庶僕三人。九品二人。

長壽三年三月。豆盧欽望請輟京官九品以上兩月俸物。以助軍。左拾遺王永禮奏曰。陛下富有四海。足以儲畜軍國之用。何藉貧京官九品俸。而令欽望欺奪之。臣切不取。欽望執曰。秦漢皆有稅算。以贍軍。永禮不識大體。妄有爭議。永禮曰。秦皇漢武稅天下。使空虛以事邊。奈何使聖朝仿習也。不知欽望此言。是識大體耶。遂寢不行。

開元六年七月。祕書少監崔沔議州縣官月料錢狀曰。養賢之祿。國用尤先。取之齊民。未爲剝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資。皇運之初。務革其弊。託本取利。以繩富家。固乃一切權宜。諒非經通彝典。頃以州縣典吏。並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產者衆。散諸編戶。本少利輕。民用不休。時以爲便。付本收利。患及於民。然則議國事者。亦當憂人爲謀。恤下立計。天下州縣。積數既多。大抵皆然。爲害不少。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在於平民。已爲重賦。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傷民刻下。俱在其中。未若大率羣官。通計衆戶。據官定料。均戶出資。常年發賦之時。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遠。損有兼無。合而籌之。所增蓋少。時則不擾。簡而易從。庶乎流亡漸歸。倉庫稍實。則當鹹出正賦。罷所新加。天下坦然。十一而稅。上下各足。其不遠乎。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錢。其官人料。以萬戶稅錢充。每月準舊分利數給。至二十二日敕。王公以下。視品官參佐及京官五品已上。每月別給仗身職員錢。悉停。

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敕。文武百官俸料錢所給物。宜依時價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