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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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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格令

唐會要卷三十九

高祖初入關。除苛政。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

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詔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隋開皇律令而損益之。遂製爲五十三條。務從寬簡。取便於時。其年十一月四日。頒下。仍令尚書令左僕射裴寂。吏部尚書殷開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門郎中沈叔安。內史舍人崔善爲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內史令蕭瑀。禮部尚書李綱。國子博士丁孝烏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詔頒於天下。大略以開皇爲準。正五十三條。凡律五百條。格入於新律。他無所改正。

貞觀十一年正月十四日。頒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條。分爲十二卷。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分爲三十卷。二十七篇。一千五百九十條。格七百條。以爲通式。

永徽二年閏九月十四日。上新刪定律令格式。太尉長孫無忌。開府儀同三司李績。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尚書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尚書右丞段寶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賈敏。行少府監丞張行實。大理丞元詔。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頒於天下。遂分格爲兩部。曹司常務者爲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爲散頒格。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修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績。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紹。大理卿段寶元。尚書右丞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同撰。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詔頒於天下。龍朔二年二月。改易官名。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復位格式。唯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至麟德二年。奏上之。至儀鳳二年。官號復舊。又敕刪輯。三月九日。刪輯格式畢。上之。尚書左僕射劉仁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元。太子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恆。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儉。馬戴。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刑部侍郎張楚金。右司郎中盧律師等。至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刪改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來。垂拱已前詔敕。便於時者。編爲新格二卷。內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鳳閣侍郎韋方質。與刪定官袁智宏等十餘人同修。則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堪爲當司行用。爲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於咸陽縣尉王守慎。有經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議者稱爲詳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條。又有不便者。大抵仍舊。至神龍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又刪定垂拱格及格後敕。尚書左僕射唐休璟。中書令韋安石。散騎常侍李懷遠。禮部尚書祝欽明。尚書右丞蘇瑰。兵部郎中姜師度。戶部郎中狄光嗣等。同刪定至神龍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爲散頒格七卷。又刪補舊式爲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頒於天下。

景龍元年十月十九日。以神龍元年所刪定格式漏略。命刑部尚書張錫。集諸明閒法理人。重加刪定。至景雲元年。敕又令刪定格令。太極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奏上之。名爲太極格。戶部尚書岑羲。中書侍郎陸象先。左散騎常侍徐堅。右司郎中唐詔。刑部員外郎邵知與。大理丞陳義海。左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事張名播。左衛倉曹參軍羅思貞。刑部主事閻義顓等同修。

開元三年正月。又敕刪定格式令。上之。名爲開元格。六卷。黃門監盧懷慎。刑部尚書李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舍人呂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靜。韓城縣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參軍閻義顓等同修。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舊名曰開元后格。吏部尚書宋璟。中書侍郎蘇頲。尚書左丞盧從願。吏部侍郎裴璀。慕容珣。戶部侍郎楊絛。中書舍人劉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靜。幽州司功參軍侯郢璡等同修。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書令蕭嵩。又以格後製敕行用之後。與格文相違。於事非便。奏令所司。刪撰格後長行敕六卷。頒於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復刪輯舊格式律令。中書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從。前左武衛冑曹參軍崔冕。衛州司戶參軍直中書陳承信。酸棗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事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覽。奉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頒於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三日。兵部尚書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不入新格式者。並望不任行用限。至貞元元年十月。尚書省進貞元定格後敕三十卷。留中不出。至元和二年七月。詔刑部侍郎許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熊執易。度支郎中崔光。禮部員外郎韋貫之等。刪定開元格後敕。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爲鬥競。至十年十月。刑部尚書權德輿奏。自開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類三十卷。處分長行敕等。自大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兩度制刪之。並施行。伏以諸司所奏。苟便一時。事非經久。或舊章既具。徒更煩文。獄理重輕。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準制刪定。至元和五年刪定畢。所奏三十卷。歲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其元和五年已後。續有敕文合長行者。望令諸司錄送刑部。臣請與本司侍郎郎官。參詳錯綜。同編入本續。具聞奏。庶人知守法。吏絕舞文。從之。至十三年八月。鳳翔節度使鄭餘慶等。詳定格後敕三十卷。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陳諷。禮部員外郎齊庾敬休。著作郎王長文。集賢校理元從質。國子博士林寶用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許孟容蔣乂等。奉詔刪定格後敕。敕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劉伯芻等。考定修爲三十卷。至長慶三年正月。刑部奏。請戶部郎中王正。司門員外郎齊推。詳正敕格。從之。其月。又請奏本司郎中裴潾。司門郎中文格。本司員外郎孫革。王永。大理司直楊倞。與本司尚書崔植。侍郎景重。詳正敕格。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