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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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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臺中

唐會要卷六十一

  館驛

開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巡傳驛。宜因御史出使。便令校察。至二十五年五月。監察御史鄭審。檢校兩京館驛。猶未稱使。今驛門前十二辰堆。即審創焉。幹元元年三月。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館驛使。大曆五年九月。杜濟除京兆尹。充本府館驛使。自後京兆常帶使。至建中元年停。大曆十四年九月。門下省奏。兩京請委御史臺。各定知驛使御史一人。往來句當。遂稱館驛使。謹按六典。及御史臺記。並雜注。即並不言臺中有館驛使。

貞觀十九年。太宗親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並許之。(飛表奏事。自茲始也。)

大足元年五月六日敕。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

長安四年五月二日。乘傳人使事閒緩。每日不得過四驛。

景雲二年八月四日敕。諸使至京都。經一日已上。即停乘傳驛及供給。

開元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專知傳驛官。一差定後。年限未終。所由不得輒回改。並別差使。及別報句當。其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

十五年四月十日敕兩京都亭驛。應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驛馬到日。不得淹留。過時不發。餘並令就驛進發。左右巡御史專知訪察。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聞比來給傳使人。爲無傳馬。還只乘驛。徒押傳遞。事頗勞煩。自今已後。應乘傳者。宜給紙券。

二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新除都督刺史。並闕三官州上佐。並給驛發遣。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敕曰。先置陸驛。以通使命。苟無闕事。雅適其宜。如聞江淮河南。兼有水驛。損人費馬。甚覺勞煩。且使臣受命。貴赴程期。豈有求安。故爲勞擾。其應置水驛。宜並停。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五日。自今諸郡太守謝上表。並附驛遞進。

大曆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郎官請假拜埽。宜準開元天寶中舊例。給公乘。

其年九月十七日。門下省奏。準公式令。諸給驛馬。職事三品。及爵三品已上。若王。四疋。四品已上。及國公。三品五品及爵三品已上。二疋。餘官爵各一匹。伏望今後。並約前件馬數給券。其從人。每馬一匹。許將一人。從之。其月敕節文。兩京宜委御史臺。各定知驛御史一人。往來句當。諸道委節度觀察使。各於本道判官中。定一人。專知差定訖。具名銜聞奏。並牒奏。

建中四年正月十一日。館驛置五等使料。及人馬數。其月。詔商州。度上津路館置舍。

貞元二年三月。河南尹充河南水陸運使薛?奏。當府館驛。準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第五琦奏。使人緣路。無故不得於館驛淹留。縱然有事。經三日已上。即於主人安置館存其供限。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於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什物飯食草料。就等彼供給擬者。伏以承前格敕。非不丁寧。歲月滋深。因循久弊。今往來使客。多是武臣。逾越條流。廣求供給。府縣少缺。悔吝坐至。屬當雕殘。實難濟辦。況都城大路。耗費倍深。伏乞重降殊恩。申明前敕。絕其僥濫。俾懼章程。庶郵驛獲全。職司是守。敕旨。宜付所司。舉元敕處分。

其年六月二十二日敕。諸道進奉卻回。及準敕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切加勘責。勿容逾濫。仍準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

其年十二月敕節文。從上都至汴州爲大路驛。從上都至荊南爲次路驛。知六路驛官。每一週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仍任累計。次路驛官。二週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三週年減兩選。

八年。門下省奏。郵驛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至所詣州府納之。別給令還。其常參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寧往來。並給券。從之。

元和四年正月敕。準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闕。去任殿一選。

其年。監察御史元稹。劾奏徐州節度使王召。傳送故監軍使孟升喪柩還京。給券乘驛。仍於郵舍安喪柩。有違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