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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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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財經制度,規範發放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政策範圍內發放到位,不該發放的堅決不發。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6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報告,歡迎大家閱讀!

2016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報告

  【2016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報告1】

按照州委、州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我縣2015年以來實施了第二步規範津貼補貼和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根據州政府關於開展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工作要求,我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開展了規範津貼補貼自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我局高度重視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工作,按照上級要求及時召開了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工作部署會,會上成立了局長任組長,各有關股室負責人爲成員的紅原縣財政局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工作領導小組,要求領導小組各成員在對內部自查自糾基礎上,對全縣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再檢查,確保全縣津補貼工作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執行,規範到位

(一)第二步規範津貼補貼實施情況

規範津貼補貼範圍。第二步規範的範圍與第一步規範相同。單位範圍爲縣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人員範圍爲以上七類機關的在職和離退休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在職和離退休工作人員。

規範津貼補貼時間和標準。由於我縣海拔高,氣候惡劣,條件艱苦,加之近年來“維穩”工作任務重,我縣第二步規範津貼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補貼標準按全州在職公務員津貼補貼統一標準,即第一步規範津貼補貼批覆標準人年均20000元,加上2015年擬新增人年均3600元,人年均總水平爲23600元。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之和的垂直壓縮率(即正處級與辦事員津貼補貼標準之比)爲1.7:1,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的比例確定爲7:3。離休人員補貼基數不變,增量部分按同職級在職人員津貼補貼增量標準的95%執行,退休人員補貼標準按同職級在職人員津貼補貼標準的70%執行。

規範津貼補貼來源及分配。第二步規範的津貼補貼所需經費一律由縣財政預算統一安排。津貼補貼發放辦法將70%生活性補貼按月納入財政工資直髮,30%的工作性津貼作爲目標獎預留,年度單位目標考覈合格後一次性發放。

(二)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情況

實施其他事業單位(不含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根據人事部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規定執行。

實施時間和範圍。經縣委、政府及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中(不含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已參公的事業單位從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之日起至參公之日前納入績效工資補發範圍,執行時間爲2015年1月1日。

實施標準。按照“同一類區,統一標準”的原則,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量按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70%覈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按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30%覈定,覈定時結合事業單位的平均工資水平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分職級確定績效工資水平。在清理覈查現行津補貼發放水平的基礎上,考慮各類區的艱苦邊遠因素和2015年增資情況,確定出其他事業單位規範後津補貼水平基準線爲:在職每人每年23600元,退休每人每年16520元,資金由縣級財政自行解決。

  三、提高認識,確保長效

此次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自糾工作,我局未發現超標準、超範圍發放等違規違紀現象,今後我局將以此次自查爲契機,正確領會省、州關於嚴肅紀律確保工資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精神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執行規範津補貼實施方案和辦法,嚴肅財經紀律,鞏固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成果,逐步建章立制規範管理,努力形成我縣規範津貼補貼工作長效機制,確保將規範津補貼工作順利推進

  四、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落實價格補貼政策。我縣各類生活必需品全部都要從成都、蘭州等地採購,運輸成本的增加,直接導致相同產品價格高出近一倍多。建議在我縣執行人均500元/月的價格補貼。

(二)落實住房保障政策。由於我縣氣候條件惡劣,絕大多數幹部職工在退休後都希望在都江堰及成都周邊地區購買商品房居住、養老。然而幹部職工省吃儉用一輩子也無力在內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建議在藏區連續工作滿二十年以上,並在本地退休的幹部職工,給予一次性15—20萬元的購房安置費,或爲藏區退休幹部職工在內地集中修建集資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三)執行特殊的休假待遇。我縣海拔高,氣候條件及其惡劣,飲水質量差,不利於長期居住和生活,被稱爲生命的禁區。建議在我省藏區參照西藏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輪休假制度,實行“4211”輪休假政策,即四分之二的工作人員在崗工作、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員培訓進修、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員輪休。每年輪休時間不少於2個月。

(四)加大工資轉移支付力度。由於每年財政供養人員不斷加大,其他事業單位績效由縣級自行承擔,本級財力無力保障。建議加大工資轉移支付力度。

(五)保留退休職工的工作補貼。退休幹部爲黨和國家奉獻了自己的全部青春,爲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做出了貢獻。如果沒有他們在艱苦時期的無私奉獻,就沒有我們今天和諧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建議幹部職工退休後仍然執行100%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及將原有的工作補貼納入生活補貼予以保留。

(六)實行工齡津貼補助政策。即工齡每增加一年,每年增加相關的高原工齡津貼。這樣才能體現出工齡長和工齡短的差別,因爲基層非領導職數少,不然工作1年和工作10年的也一樣。

(七)提高政治待遇。在幹部職工非領導職務設置上給予特殊政策,增加非領導職務的比例,取消各單位非領導職數的限制,對符合晉升上一職務工作年限條件的,經考覈合格,可以享受上一級職務工資待遇。同時相應取消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崗位職數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在評定合格後,直接享受上一級職稱工資待遇。

(八)生活性補助不應存在差異。津補貼規範後,分爲工作性補貼和生活性補貼,同一地區不同職務的人,因爲生活水平一樣,應只在工作性補貼上存在差異,不應在生活性補貼上存在差異。

  【2016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自查自糾報告2】

按照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審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規範機關津貼補貼實施情況自查工作的通知》(青紀發〔2016〕26號)文件要求,我委結合自身實際,對規範津貼補貼實施情況進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領導,責任落實

我委領導高度重視此次自查工作,專門召開了全委開展規範機關津貼補貼實施情況自查的工作會議,成立了機關規範津補貼實施情況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形成由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工作機構,並由行政管理部具體負責自查工作,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自查工作的指導思想、責任和要求,並做好信息反饋,確保了自查工作的落實。

  二、認真自查,不走過場

按照文件的要求,對我委2015年全年規範津貼補貼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從自查情況看,我委自從實施規範津貼補貼以來,沒有違反規範津貼補貼各項規定,做到了規範有序,合規合法。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一)按規定要求設置津貼補貼項目和標準。

自2009年11月我委成立以後,我委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設置津貼補貼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標準和範圍。經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提高津貼補貼標準等情況。

(二)按規定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以銀行卡(折)的形式發放津貼補貼,不發放現金,並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不存在自行出臺併發放值班費、加班費,自行設立獎勵項目向職工普遍發放資金,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向職工個人普遍發放津貼補貼、有價證券、實物及其他福利等情況。

(三)按規定方法覈算津貼補貼。

嚴格按照省、市、區相關規定設立津貼補貼會計項目,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地方(部門)津貼補貼進行會計覈算,未在其他科目覈算發放津貼補貼。

(四)不存在違規設立“小金庫”的行爲

  三、強化認識,務求實效

我委以此次自查自糾爲契機,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市、區關於規範津貼補貼工作的總體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執行機關工資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嚴肅財經紀律,鞏固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先清後亂”甚至“邊清邊亂”的現象,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逐步形成我委規範津貼補貼工作長效機制,確保將規範工作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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